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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制订了明确的规则,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新海牙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对公约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和限制,直接关系到各国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本文在研究公约新旧文本和报告的基础上,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加入该公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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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林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72-76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相同国内产品的待遇,对“相同产品”的认定是确定成员方是否违反国民待遇义务的关键。本文研究了GATT时期和WTO时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相关案例中对“相同产品”的不同分析,归纳出界定“相同产品”的两种主要方法:“目的和效果”方法和“特征和功能”方法。通过比较这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文章指出“特征和功能”方法能够克服“目的和效果”方法所导致的冲突和弊端,是一种更科学更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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