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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学作为一门实用科学在整个人类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延长人类寿命大有裨益;但是医学同样还是一门不断摸索前进的科学,人类基因的不断变异、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身体机能的因人而异,都使医学在发挥作用中面临巨大的挑战。在此过程中,医疗损害的发生在所难免。医疗损害的严重后果往往会超过侵害人的承受能力,但靠传统的侵权责任赔偿无法填补医疗损害,所以,顺应时下多元化救济的理念,实现责任风险的分散化,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已为必然之势。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告知义务作为医师的法定义务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对于医师告知义务如何履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结合现行的有关医师告知义务履行的法律规定、相关司法实践及临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分析我国医师告知义务履行的标准、主体和对象、内容及要求。  相似文献   
3.
告知义务是医师的法定义务。在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中,判断医方是否违反医师告知义务以及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是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关于医师告知义务的规定。但该规定存在某些基本概念缺乏确切的定义、对告知的范围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将产生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大量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始广泛应用于医疗活动,导致医疗意外损害的发生机率激增,而现行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分担模式又存在其固有的经济和社会流弊。为了克服现有救济模式的弊端,有必要引入多元救济理念,建立长效的医疗意外损害救济机制,其中不可或缺的就是医疗意外损害补偿基金的设立。文章就医疗意外损害基金的概念诠释、理论缘起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对资金来源、监管机构和适用范围等制度设计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5.
告知义务是医师的法定义务,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在学术界也存有不同的认识。笔者针对目前医师告知义务标准常见的五种学说进行分析,提出采用以合理患者标准为主并结合具体患者情况的标准。实践中,确定医师告知义务标准时应主要考虑告知的内容以是否会影响患者对诊疗措施的取舍为判断标准及受客观科学技术发展条件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败诉。这与原先所施行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截然不同。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新规则,对医务界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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