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1篇
  202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系性的安排。然而,由于目前知识产权本身的体系化尚未构建成熟,以致我国现行民法典无法实现私权体系化的立法目标。从长远看,经历了碎片化、类型化研究后的知识产权,实现其自身体系化具有发展上的必然性。然而现有的“先入典后成典”策略或单独“成典”策略,因其逻辑及实践上仍有待商榷,故不适合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化与民法现代化的前途。依可行之见,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体系化的构建应依现行《民法典》第123条规定,以其自身体系化、法典化为先行,然后再图谋“成编入典”的现代民法私权体系化大局。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