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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导致了人们对国有资产的分类不清、归属不明,并致使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早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监督管理秩序混乱,部门分割管理,权力责任不清;政资不分,责任不明。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建立相应的机制,进行各种创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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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经济学研究本土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殷继国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3(3):54-58
目前,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尚处在理论移植阶段,有必要进行本土化研究。法经济学本土化是指发源于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的法制环境、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实现有效结合的过程。我国法经济学的本土化研究需要本土化的经济学和本土化的法学提供支撑,要以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为出发点,以法经济学教学为重要手段,以构建中国的法经济学理论体系为核心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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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继国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21-30
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的数据为基础,从我国法经济学文献中遴选出47篇高频被引文献作为分析样本。经过统计分析发现:经济法和民商法是当前法经济学应用研究的热点领域,出现了一些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在期刊分布图谱上,法学类和综合社科类期刊是刊登法经济学文献的主体;在时间分布方面,2002年至2004年是高频法经济学文献井喷的阶段,我国法经济学研究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从学科背景来看,我国法经济学研究已经形成了“法学学者为主、经济学学者参与”的局面。通过对被引频次的横向比较、作者自引频次以及引文的深度分析得知,我国法经济学文献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相似文献
4.
论公平竞争权——竞争法基石范畴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丰富竞争法的法权理论,采用语义分析、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作为竞争法基石范畴的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在经济竞争过程中所享有的开展自由、公平竞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进行竞争活动的一切经营者,义务主体是负有不侵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公平竞争权的客体包括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内容上公平竞争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反垄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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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征信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殷继国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4):34-38
农户信用是农民无须付款就可以获得商品、服务或资金的交易活动的特殊形式.作为农户信用的法律体现,农户信用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社会对自己经济能力进行客观评价的权利.征信是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环节,由于农户信用的特殊性,农户征信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征信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征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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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信业不对称规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第三次重组和三网融合为背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殷继国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34-39
在第三次重组和三网融合背景下,电信网内部及电信网与广电网的不对称竞争决定了电信业的不对称规制模式仍有必要。基础电信业务可细分为移动业务、固话业务和固网宽带业务,中国移动是移动市场的主导经营者,中国电信是固话市场和固网宽带市场的主导经营者。完善电信业不对称规制法律制度的核心思路是在《通讯法》的框架下,优化主导经营者的评估体系,健全电信业不对称规制的实施框架及其退出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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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建设与法律的供需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殷继国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4(4):30-33
法律是两型社会建设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既存的法律秩序和消费者偏好是影响法律需求的主因.建设初期应由地方政府来供给法律.在供给方式上,应采取强制型法律供给与诱致型法律供给相结合.以强制型法律供给为主的方式.两型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建设策略有: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供给理念,遵循以现有立法为基础、借鉴和创新相结合的法律供给原则,重视法律供给中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法律供给中的法经济学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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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其融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能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并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充分认识典权制度内涵及价值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典权是一种具有独特作用的特殊他物权,应在立法中作出使其独立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并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科学地确立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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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也引进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然而,人们对该制度存在一些误读,认为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契约,反垄断执法和解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实际上,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是:执法和解程序属于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法混合契约,执法和解会提升反垄断法的整体威慑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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