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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冠疫情的爆发使整个社会处于以疫情防控为中心的紧急状态。企业需要通过合作行为来对抗危机,反垄断法审查这类合作行为必须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紧急状态下的反垄断法实施,在总体态度、审查标准和实施程序方面呈现出自身特色。为了给企业提供稳定预期,反垄断当局可以发布临时文件,告知人们反垄断法应对紧急状态的总体措施。企业合作行为如果服务于紧急状态下特别任务的完成,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反垄断法应给予其豁免。为了帮助企业评估合作行为的竞争风险,执法当局可以给企业提供非正式的业务指导。紧急状态下的业务指导,应作为一种专用程序而设立,并注重企业申请的便利性和执法当局回应的快速性。  相似文献   
2.
论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行业协会行为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各国反垄断法纷纷通过"补充标准"或"术语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并采用了"实质高于形式"的规制原则.具体措施上,除了设定行业协会职能的法律界限,限制行业协会处罚权的行使之外,各国反垄断法还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活动规则.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价格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不足,但所确立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仍相对简单,法律责任设置也存在缺漏或可操作性障碍.  相似文献   
3.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创设了内外有别的"内部市场",内部市场具有一定经济合理性,但引发诸多税收、税法问题,引起税法效力减损,对此,税法应予以适当引导,并采取相应措施实现主体利益平衡,从而进行"有效规制".但内部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复杂问题",单纯的税法规制措施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有限性,需要从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环境法、国际法等法律角度和经济、政治等非法律角度对其予以"综合规制".  相似文献   
4.
"促进型"经济法是以促进或鼓励为目的的经济法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传统经济法以"限禁型"规范为主,在面对日趋复杂的经济问题时,"限禁型"经济法可能会遭遇不同程度的执法困境,并面临难以解决的"信息悖论"问题。与此相比,"促进型"经济法不仅能够有效克服"限禁型"经济法的局限性,在特定领域或对特定问题解决上也比传统的"限禁型"经济法更具优势。我国未来经济法的发展方向,既要保留必要的"限禁型"规范,也应引入适量的"促进型"规范,二者应当相互配合、共同作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新增了经营者组织、帮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则被保留。这使得同一立法中两则条文涉及组织行为,而相关规定却不尽一致。从理论上看,任何主体都不应组织或者帮助他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或帮助行为由经营者还是行业协会实施,可能存在方式上的不同,但不应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被组织者、被帮助者是谁,组织、帮助的结果是垄断协议的“达成”还是“实施”,都不应影响组织或帮助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从主体、表现、作用等方面区分组织或帮助行为,更多应服务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即应当立足于个案中组织者、帮助者的角色、作用差异,坚持区分原则,设置过罚相当的责任体系。原则上,组织者、帮助者作为第三人不应与垄断协议当事人一体化归责,组织者与帮助者的责任也要有所区分。对行业协会施加罚款时,还要考虑特定成员的补缴责任,并允许执法机构作出单罚或双罚的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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