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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武耀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0(3):58-66
抵扣权范围主要研究符合什么条件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这一基础理论问题.为了确保增值税中性原则和作为一种仅对私人消费征收的税的属性以及维护纳税人权益,需要避免对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进项税抵扣权进行任何限制.根据对基于征税交易目的的使用这一抵扣必要条件的解释,增值税抵扣权实施应具有立即性、完整性和全面性的特征.当纳税人同时从事征税、免税或不征税交易时,需要根据(预)比例抵扣制度来实施相关的抵扣权.对于一些通常以最终消费为目的使用的货物或服务,抵扣权可以直接限制,但是构成企业自有活动客体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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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武耀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1):62-71
在处理欧盟税法具体细节问题之前,需要对欧盟制度、机构及相关程序有基本的了解。从欧盟的发展入手,在介绍欧盟自有财源之后,对共同体条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进行论述,涉及欧盟机构设置及其权限、共同体的立法形式及司法体制,最后论述欧洲间接税和直接税的发展进程、最新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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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与不明确之处,使得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刑事优先”与“先行后刑”争议以及一事二罚等衔接实践中的困境依然存在。考虑到税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项程序在目的、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以及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构成条件、证据、认定的结果方面存在差异,确立明确两项程序相互独立的双轨制有着必要性,并可作为平衡“刑事优先”和“先行后刑”冲突立场的选择。同时,又因对现行税收行刑衔接相关规则具有包容性以及来自意大利税收行刑衔接相关立法的借鉴,双轨制也有着可行性。为完善税收行刑衔接立法,增加法的确定性和明确性,税收征管法应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几大方面:确立双轨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两项程序的关联,包括优先考虑以报告义务替换移交义务以及确保实体的一事不二罚和特定情况下的行刑并罚,同时在必要的方面增强税收违法行为行刑界定、处罚范围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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