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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字状一经报道便引起激烈的讨论,而拘留决定的作出更将此事推向了高潮。方孔先生从人的理性和法律的理性出发,指出"操"字状并未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及法律,但其观点过于理想化且未考虑我国国情。"操"字状中折射出的言论自由、社会常理、司法权威等法治问题引人深思,笔者认为言论自由应存在一定的界限,理性的法律应包含社会常理,司法权威应得到进一步加强。总之,反思该案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不少经验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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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单车是传统电动自行车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而形成的创新事物,但却在各地推广时处处受阻。在宏观调控层面,当前政府实行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的产业政策,这一政策的形成受到公共安全、环境污染、国家标准、监管理念四重因素的影响。然而,基于保障公民出行权、履行生存照顾责任、发展分享经济,以及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政府应当实施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在微观规制层面,政府监管共享电单车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均面临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不鼓励规范与《立法法》相悖、执法措施违背了公法原理、放任不管涉嫌行政不作为。毫无疑问,共享电单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政府监管,为促进共享电单车的健康发展,应从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监管措施等四个方面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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