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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法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关键抓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遭遇诸多挑战。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实践中,除了制度建设之外,还应该关注村(居)法律顾问这一关键行动者。在广东省G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成效不彰的原因在于村(居)法律顾问陷入了“角色混乱”,体现在“角色冲突”“角色妥协”与“角色失范”三个层面。“角色混乱”困境从根本上源于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逻辑的内在紧张性、国家“送法下乡”与基层“迎法下乡”的张力以及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个体因素。因此,要使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有效,必须重视制度与行动者之间的互嵌,在优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简化村(居)法律顾问的“角色”并增强村(居)民的法治获得感和认同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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