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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行政的困境与突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裴敬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5)
环境行政是环境法治建设中最重要的手段.就中国现实而言,环境行政的相关基本制度难以落实,环境行政机构缺乏相应能力,环境行政处罚出现疲软效应,使得中国环境行政陷入困境.如果要突破困境,则应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对相关利益和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2.
裴敬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8-54
国家行政并不能完全规制环境风险,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目标,社会主体应当发挥自身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自主降低环境风险,形成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自主规制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说只是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机制正在形成与发展之中,能够对行政规制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对自主规制而言,国家行政资源不足是其形成的客观原因,合作原则是其生成的理论基础,而环境责任的严格化则进一步推动了其发展。在类型区分上可分为责任分担型、合意达成型、刺激促进型,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发挥的作用与效果有所不同。自主规制在现实中确实削减了环境风险,但也存在着风险治理实效弱化、可能侵犯基本权利等局限,需要在自主规制过程中注意避免。 相似文献
3.
裴敬伟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60-64
化学物质审查制度是防范化学物质风险,进行化学物质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日本、美国和欧盟较早建立该制度,并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通过对这三个国家(地区)的化学物质审查制度各因素的比较,分析其发展趋势,将对我国化学物质审查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裴敬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3):108-115
生态修复从生态学进入到法学,主要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领域作为责任承担方式或治理措施,由此形成法律属性各异的生态修复制度。基于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为实现生态环境增益和统筹修复的需要,不同领域生态修复有必要形成制度协同合力。在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协同化过程中,为解决修复主体利益冲突需要构建生态修复协调组织以实现主体协同;为解决修复目标存在本质区别问题需要通过磋商达到目标协同;为解决公众参与匮乏问题需要多元化公众参与的社会协同;为解决监管不可持续性问题需要统一跟踪评价的监督协同。 相似文献
5.
裴敬伟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4):17-23
农村环境问题复杂,多种类型污染与生态破坏相互交织,仅靠国家通过制度构建进行规制难以应对,自发秩序的生成应是农村环境法治的重要路径。日本在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重视里山里地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生成机制,采取包括强制性协议和自愿性协议在内的合意措施,确认环境保护相关习惯的法律效力,保护和改善了环境。我国在农村行政资源匮乏情况下,更应促进农村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的形成,构建农村环境保护协议制度,确认相关习惯与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以实现农村环境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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