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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指导案例具有统一司法尺度、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等作用.目前,最高法院遴选的行政诉讼指导存在裁判要点提炼水平较低、“带病”入选情况严重、轻视权利救济的思维严重以及重复或变相重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四大弊端,从而使得指导案例与其应有功能相去甚远.为此,可考虑就以下四方面从深度和广度上进行改进,以体现指导案例的应有功能:(1)加强对指导案例的研究以提高裁判要点的提炼水平;(2)建立指导案例公示制度以防止“带病”入选;(3)坚持权利救济导向以纠正偏重权力监督的目标偏好;(4)突出裁判要点的先导功能以避免重复或变相重复法规和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2.
从司法实践看,受贿罪量刑存在严重失衡现象,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既有潜规则盛行的因素,又有错误司法的原因.同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制度性要素.革除受贿罪量刑失衡的弊端,应当通过司法解释限制法官在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确立同种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和将数额、情节(非量刑情节)作为量刑的基础这三方面上取得突破.  相似文献   
3.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其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共犯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不成立共犯说、成立共犯说和成立共犯待定说。后两种观点不具有可取性,不成立共犯说的结论正确但路径错误。事后知情型受贿具有不同于标准受贿的特点,其受贿的故意属推定故意,不能以推定故意为基础再行推定共犯的成立。而且,在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其不法即已确定而不可能再随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将财物退还或上交而发生变动。因而,在事后知情型受贿的情况下,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4.
不同地区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审判质效评估均注重合法与和谐而忽视合理性,文书质量评查只注重激励性评优而忽视惩戒性纠错,审判权运行注重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而忽视主审法官、合议庭对案件之决定权,上述做法是制约刑事裁判文书法律说理的三大体制机制性障碍。未来可考虑将审判质效评估定位于公正、效率、效果与合理等目标,将"依据有关说理不能得出相应结论"纳入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将合理界定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裁决案件的范围作为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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