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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福建涉台地方立法主要采取专项立法的模式.但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推进,闽台两地交流合作发展迅猛,专项立法的模式已日益暴露出局限性,突出体现在调整领域有限和各法规内容不协调.为促进闽台两地关系进一步发展,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福建涉台地方立法的模式应由主要采取专项立法调整为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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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两岸农业合作必须建立健全十大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清贤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6):10-16
随着海峡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积极变化,两岸农业交流合作更趋活跃且呈日益深入状态,但潜伏的不利因素将逐渐浮出水面。为了促进两岸农业合作的持续深入,有必要从机制层面采取措施,包括:延伸农业产业链,构建全面合作机制;注重“三效”统一,构建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构建科技与人才双向交流机制,促进科技资源整合;构建两岸农业合作投融资机制,破解资金瓶颈;建立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建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育机制,消除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建立两岸共同市场机制,消除两岸农业保护壁垒;建立新型农民培训机制,提高农业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建立两岸农业合作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农业生产风险;建立台商投资权益法律保障机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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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清贤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
台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成效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具有重要影响。经过多年的努力,大陆已经形成了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为龙头的一系列保障台商投资权益的法律规范,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不少内容已滞后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形势的实际,亟需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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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物权客体理论具有局限性。面对环境危机,其特定性和排他性理论应予相应修正,物权客体的范畴应进行相应扩展。环境资源作为物权客体,面临对物的生态价值的追求和对物的概念的理解两个困境;但由于环境具有成为物权客体所必须具备的有用性、特定性和可支配性特点,及具备代为物权客体所必需的可度量性,环境资源作为物权客体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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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已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难题之一。国际通行经验表明,垃圾减量是可取之道。但我国现行有关垃圾减量的制度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无法引领和保障垃圾减量被城市居民切实执行。因此,作为首批建设的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省有必要进行有关垃圾减量制度规定的探索,以为全国提供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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