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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都深受康德的实践理性观念影响,试图通过契约程序或理想商谈情境去阐发被康德认为是体现了实践理性本身要求的绝对命令程序,来为理性的公共运用确立一个规范框架.他们在关于正义观念的辩护问题上的著名论争,实质是对于何种程序设置才能合理地反映一种不偏不倚的道德观点的分歧.哈贝马斯认为必须在理想商谈条件下经由公民平等讨论后在相同的公共理由之上形成的共识,才具有道德规范性;罗尔斯认为,在其对正义观念的辩护中,原初代表的“独白式”慎思并不必然会阻碍对不偏不倚道德观点的体现;并且公民基于各自的理由在正义观念上达成重叠共识,是合理多元条件下面向公民的完整统一的实践理性为正义观念作辩护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从广东省民办高校办学条件的基本情况,办学体制与运行机制,指导思想、定位与办学特色,师资队伍队伍,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培养质量,校园文化建设等五个维度切入,对2007年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专题调研报告"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广东省民办高校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本结论.  相似文献   
3.
公共理性通常被构想为一种有助于促成或维持政治共识的理念。以康德为代表的启蒙主义者乐观地估计了理性自由运用与政治共识之间的关联。罗尔斯拒斥了启蒙主义的观点,转而采纳霍布斯式的构想,将公共理性作为一种机制以维持某种政治关系。但也因此,罗尔斯必须在不诉诸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为公共理性提供新的规范性基础,以弥补霍布斯式公共理性的伦理缺陷。结果,罗尔斯式的公共理性既无法解决根本的价值冲突,亦无法在具体公共政策上促成实际的共识;其功能在于维护由作为公共理性规范基础的那些政治价值所界定的公民间的政治关系,以及使公民相互确信在这种关系中达成政治共识的道德可欲性和实践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共辩护承诺以及合理多元性事实的存在,使得运用建构主义制定正义原则成为必要。罗尔斯通过阐发和改造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发展出一种适合用来建构自立的政治性正义原则的政治建构主义;它从一些成为自由民主社会共识的实践理性的观念出发,运用体现所有实践理性相关要求的代表性设施即原初状态,公开地展示对诸种政治价值的一种有序排列并以一个(组)正义原则的方式表达出来,以求获得全体自由平等公民的接受。在此意义上,政治建构主义承担起了公共辩护的核心工作。  相似文献   
5.
洛克认为人们自愿同意是他们负有政治义务的必要条件;但对人们为什么要受政治义务约束这个政治义务根基问题的解释,诉诸人们的自愿同意抑或人们之间相互的自然平等的这种道德意识和道德理解,都是不足够的。洛克认为人们接受正当政府法律规则约束的义务的最终原因,要经由守诺的自然义务最终追溯到自然法本身才能获得合理的理解。至于那些未明确表示加入社会契约服从政府但又生活在该政治社会之中的非公民成员的义务问题,诉诸正义的自然义务比洛克提出的默认同意的解决方案,在理论上更加合理同时实践上也能保证社会成员的正义合作能有效开展。洛克政治义务的基础,以及由于他对自愿同意的强调带来的非正式社会成员的义务问题,都只能在其自然法理论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理解或更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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