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 毫秒
1.
劳动立法首先具有法律的一般价值取向即应当反映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本质要求,应当代表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当包涵人类道德价值取向的一般理念,应当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普遍要求.其与其它部门法相区别的特殊价值取向在于对劳动者群体给予倾斜保护,着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尊重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国家的适度介入;在适应市场规律要求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乃是内涵极其丰富、表征社会全面进步发展的综合目标,和谐劳动关系建构是其题中应有之意.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网络用工兴起的时代,塑造新型劳资伦理关系及其依法治理成为新时代劳动法治的价值目标.以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劳动关系应然伦理需要的法律治理之道,建构起适应网络与智能化时代要求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同时,应注重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治与德治并举,回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新伦理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以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促进合作共赢为劳动争议解决目标,建构非对抗性为主体的劳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着力化解劳资矛盾与争议,使劳资双方能够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红利. 相似文献
3.
4.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劳动立法的演变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劳动立法上经过了艰难探索的过程。在早期中央苏区劳动立法中,由于主张劳资对立,将资方作为革命对象,因而立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过大,对资方的限制过多,其结果使得劳动立法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相反对苏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最终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此后,在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期间,党不断对中央苏区的劳动政策进行反思,在主张劳资双方共同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出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处理劳资关系的方针。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劳资关系政策上的演变,对当今我国的劳动立法同样有着极为重要的启迪和鉴戒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的、部门的、行业的等各种行政力量渗透进经济领域,对市场自由竞争构成严重妨碍的客观形势下,中国反垄断立法的主要任务在于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遏制乃至消除各种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创设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为竞争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法制保障。它与以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为基础而产生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制度与历史任务。 相似文献
6.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代意义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国荣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0(2):31-33
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社会的诉讼外调解演化发展而来的。它有向现代性转换的坚实的文化心理、伦理道德和现实制度的基础。它意义重大,是解决诉讼以外矛盾冲突的现代“东方经验”。 相似文献
7.
法律国际化与中国法制变革——兼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适应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日趋紧密的需要,法律国际化构成了一国法律体系架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这种法律的国际化既非形成统一化的世界法律,亦非纯粹的外来法律移植,相反,它乃是一国基于本土现实社会条件发展要求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自主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8.
针对法律衡平与劳权保障中的现代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实现探析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相对于用工者所处于弱势地位,与其用工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存在着实质上是以法律形式平等掩盖了双方的实际不平等地位。这就要求现代劳动法应以约束和规范用工者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价值取向,要在法律上形成劳动基准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衡平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代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劳动立法、司法与执法工作并举,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机制的形成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9.
秦国荣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3):90-94
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社会的诉讼外调解演化发展而来的,它是一种运用说理、疏导的方式来排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制度;它体现着中国独特的民族文化、心理、世界观和价值观念,是我们党创造性地将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向现代性转变的成功范例;它不仅有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有助于建立良好新型的人际关系,而且有助于推动世界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相似文献
10.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选择——对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缺乏法律与法理依据,这种人为增加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负担,增加了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更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时期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具有极其复杂和难以处理的特点,因而我们应摈弃以对抗性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简单思维,彻底废除将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和劳动仲裁的功能,将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为"或调或裁或诉"并行的体制,在立法上承认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在解决劳动争议时享有同等权威的法律地位,按照"侧重调解,司法补充救济"的原则完善现有的非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调解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不得不进入司法程序时,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或裁或诉,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司法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