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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地方官对大刀会、拳会的宽容的政策与态度由来已久,早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官军就与大刀会形成默契,在共同缉捕盗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直至义和团在中外联合势力的绞杀下失败,在此期间,大刀会、拳会等名目的民间团体组织与官府的关系就处在一种半合作半破裂的游离状态,即这种宽容政策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就义和团运动而言,大刀会等民间会社势力仅仅是为义和团运动构筑的可能性力量而已,程度很高,却极不稳定,它们有待于官方的开掘、引导与锤炼及外力催逼,即官方对刀会、拳会的宽容态度与政策,以及西方列强、教会势力的威逼现实这两种因素,而前者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1880—1881年中俄伊犁交涉是曾纪泽外交事业的巅峰,其使俄前对遣使改约由畏懦缓议到坚定对俄开展交涉的心理变化,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一,曾氏对俄之阴险及崇约丧权之严重性有了基本认识;其二,相较于崇厚交涉前后总署给予的宽泛告诫,曾氏使俄前收悉了总署对于谈判的具体谋划方案;其三,清廷“宽减”崇厚擅权之罪,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中俄间紧张关系,也缓解了曾氏与俄交涉的畏惧心理。在曾氏心理转化的同时,中俄伊犁交涉举措逐渐成型:确立“重界轻商”谈判方略;对总署关于使俄人事及出使职衔安排做出理性回应;力主和谈的同时积极备战。曾氏使俄前心理演变及中俄交涉举措的确立为中俄谈判打下了坚实基础,其中的经验教训对当代中国外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曾纪泽公法维权思想是在全方位扩展的资本主义文明与落后的中国古典文明的激烈冲撞中产生的。曾纪泽对国际公法的多面认识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肯定公法的现实意义与精神意义,所以主张接纳公法;另一方面,曾纪泽并不迷信公法,而是主张有选择地援用公法,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曾纪泽并无意将公法作为处理与藩属国关系的准则。其对公法既承认又保留的迎拒心理反映了近代知识界对国际法是否可恃的矛盾心态,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则鉴于中国国势日弱及国际公法在中西交涉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加强了对公法的重视、认识及运用;二是源于对世界强权政治的实质性认识,使曾纪泽对列强主导下的公法有所保留;三则其对包括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宗藩朝贡体制在内的中国的制度、法律、文化仍具有强烈信心。曾纪泽对公法的多面认识及灵活运用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脉络,具有实用性,也受传统思想、个人能力及时代主流的桎梏,存在诸多局限性。其中的经验教训对当代中国外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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