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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送达价值平衡发挥应兼顾法院、原告和被告三方利益,科学设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在适用公告送达过程中,要严格界定原告有关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明责任,区分被告实质的下落不明和形式的下落不明,完善公告这达生效时间的规定。同时,要弱化公告送达的职权因素,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2.
公告送达存在的价值在于其通过媒介可以进行诉讼信息的传播,并以此发挥着联结法院和当事人、促进程序展开的作用。实践中,公告送达的功能发挥不尽人意,信息传播的实质功能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法院错误适用以及瑕疵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况普遍存在,适用过程中也疏于考虑受送达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以以当事人权益保障为出发点,完善以当事人为中心且充满人性化的公告送达制度。  相似文献   
3.
程序协商是法院和当事人就程序运行进行的沟通和协商,在解纷方式选择、诉讼促进和庭审方式选择等领域多有体现。作为纵向层面的协商,程序协商契合了协商性司法和能动性司法的背景,具有提升诉讼效率和拓展当事人参与的价值。同时,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参与和程序利益保护的原则下,有必要对程序协商进行适度规制和必要的扩张。  相似文献   
4.
媒体权利的实现与政府信息的公开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由于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的缺失,媒体表达也受到了制约。尽管还存在一些需要理清的问题,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过无疑将促进媒体活动。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分配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有重要意义,但也不可夸大证明责任对于媒体败诉的影响;同时,在目前的条件下,以价值分析作为新闻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衡量标准也欠缺一定正当性和说服力.新闻侵权证明责任的倒置是部分的倒置,以过错的构成作为倒置客体,且一般只在过错推定时才实行这一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6.
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法院权力的制约紧密联系。同时,上述国家更从宪法层次配置诉讼权利的救济,明确规定了可救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范围和救济措施,也从程序管理或司法行政措施的角度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了“金字塔式”的诉讼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救济模式更加接近,救济范围比法国更广,对法院职权控制比法国更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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