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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急剧扩容,地方立法重复现象猛增。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重复不应只包括了对上位法内容的重复,对同类地方性法规内容的重复也应归属于其范畴。这样一来,对地方立法重复的宽容度相应地应有所提升。故而,辩证地看待地方立法重复至关重要。地方立法重复虽然备受诟病,但却无法避免。对地方立法重复进行限制或是宽容,实质上应取决于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地方立法重复以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为标准可分为两类,即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和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为有效规制地方立法重复,应该防止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包容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  相似文献   
2.
现实中,法律的形成可通过司法判决或立法程序,而法律内容指向的相关事实可能并不一直合法,且同一事实也许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合法而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却是非法,这就引起了关于何为法律的困惑。理论方面,纵观凯尔森等的思想,呈现出法理论研究不再追求对法下定义而转向主张联系社会实践,表现出动态地、情景化地描述和认识法的趋势。从东西方“法”与“法律”区分的历史事实以及“法律”一元语词结构造成的各种混乱现状可以看到,或许避免“法”与“法律”的混用、重构两者分立的语词结构是解决现实困惑、回应理论研究转向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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