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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律十八种》里“不夏月”、“田舍”、“稍赏”、“襄”等字词解释及“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的理解略作陈述:1.“不夏月”之“不”当为衍文;2.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一句的解释当为:居住在田舍中百姓不准卖酒或买酒;3.“稍赏”应解释“逐渐偿还”;4.“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一句应当翻译为“年老体弱和不足信赖的隶臣妾,不要派出去传递文书。”;5.“ 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一句应该翻译为:“将秈稻和糯稻中颗粒饱满的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使陈谷新谷层积在一起,以用来供给宾客。”  相似文献   
2.
整理者认为《为狱等状四种》中“吏议”的主体为县吏,然县吏似无权参与案件的审判,而直接听命于郡守的都吏是有断狱和向廷尉奏谳的权力的,故“吏议”之主体当为都吏。一般认为“邦亡”指逃出国境,然从《癸、琐相移谋购案》可知秦人逃亡到南郡被定为“邦亡”罪,而案发时南郡早已划入秦版图之中,故知“邦亡”当为逃离秦故地,而非逃离国境。“邦亡”是一定历史时期内秦国特有的称谓,秦统一后该词未见于文献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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