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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疫情信息的公开提高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性,但频发的隐私泄露事件也暴露了疫情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之间的问题。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范围已经被扩大化,为公益目的个人应当接受对其隐私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是合法、适度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知情同意规则失灵、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相冲突、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相冲突等困境。为保护个人隐私,必须严格规制疫情信息披露行为,首先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保证其合法性,其次要保障公众的知情、同意和监督权保证其透明化,最后必须严格落实隐私侵权责任制度,严守隐私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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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通过对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分类识别,从而达到身份鉴别的目的,其具有识别的自动性、自然性和风险防控的复杂性等特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众多,根据应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基于公益目的的应用和基于私益目的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有侵犯个人隐私、贬损个人人格尊严、侵害个人财产权益等风险,法律规制无力是这些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是治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良好契机,未来可以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渐次推导出适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原则以及使用者的义务,并区分不同应用场景下法律规制的重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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