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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益结构理论,应从偏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去处理一裁终局制度实施中的争议。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理解上,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的观点,注重保护劳动者利益,值得赞同。同时,在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存时,应采取统一处理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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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社会上围绕职工年休假话题的讨论日渐增多。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标准化了《条例》内容,同时,也对《条例》颁布后社会上对《条例》规定的种种困惑做出了回应,使企业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更加有章可循。本期圆桌将从有关规定出发,对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时应注重的法定标准及实操规则进行讨论,以期为企业制定、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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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部分特定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作出规定。该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文从本条规定出发.试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其除外规定的适用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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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玺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2):108-115
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得由解除权人行使方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其行使方式有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在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或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自由开放的立法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与立法本旨不同的做法,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本文在考察不同立法模式的背景下,紧密结合我国的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合立法规定的做法和错误认识提出了质疑,论证了自由开放模式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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