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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洗稿行为以信息网络为依托、“高级抄袭”为手段、以“恶性竞争”为结果。在著作权法上,网络洗稿行为应构成对作品的改编而非复制,并且还构成汇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网络洗稿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制路径上,除适用有关的著作权民事救济外,还应当采取行政规制手段,具体而言,《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规制手段存在局限性,有关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洗稿行为施以适当的行政规制。  相似文献   
2.
1858年额尔金访华,在清政府的许可下游历长江流域,此时正值太平天国与英国方面再度进行外交接触之际。在大叙事结构的背景下,额尔金的书信、日记记录了当时双方的真实交互。以此为切入点,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太平天国作为一个政治主体,在1858~1861年间其官方外交手段是如何失败的。  相似文献   
3.
《汽车人总动员》案的一、二审判决在客观上厘清了涉案动画的侵权事实,正确地适用了有关法律。由该案所引发的争议体现为以下两方面:在表面上,有关争议反映的是以抄袭行为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维权困境;而在本质上,有关争议体现的则是本案各方以及社会大众仍在知识产权尊重意识上存在的理性缺失。有关争议充分表明,动漫产业的良好发展离不开社会对知识产权的理性尊重,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地通过宣传教育、执法、建立公共平台等有效方式,引导社会与产业理解与接受对知识产权的理性尊重。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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