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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节犯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由于以往规范性不足,长期面临存废之争,但立法不规范并不能成为废除情节犯的充足理由,情节犯在协调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双重价值方面仍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情节犯立法罪名数量过多过滥,在侵害婚姻家庭犯罪、贿赂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侮辱国家犯罪和法定刑不满3年的轻罪中随意性突出。建议从刑法体系化角度入手,采用“总则要素限定+例示情节犯”的模式予以修正,注重罪名体系的构建,统筹协调相关罪名的情节犯立法。  相似文献   
2.
民间法和刑法并非水火不容的“敌手”,而是在本质、内容和机能方面存在紧密联系的“伙伴”。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实现了从绝对到相对的过度,故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不是民间法融入刑法的障碍,反而成为了民间法融入刑法的根据。从近年来日盛的比较研究视角看,民间法也早已以“一般标准”的面貌步入刑法之中。反观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必须坚守常情常理常识的底线,而常情、常理、常识的判断也应坚持一般人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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