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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江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45-49
美国有效辩护制度分为程序上的有效辩护和律师实质上的有效辩护,律师实质上的有效辩护其判断标准主要有辩护缺陷标准和损害结果标准。为了保证辩护质量和有效性,被告人可以提起无效辩护之
诉。被告人如果希望法院支持其提起的无效辩护之诉,需要证明律师在辩护方面存在不尽职的行为且还要证明这种辩护缺陷对诉讼结果产生了不利影响。律师的无效辩护一旦得到认定,即意味着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被宣告违反了宪法,侵犯了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原审法院的判决即告被推翻,案件将被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相似文献
2.
彭江辉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9(1):55-59
有效辩护制度是保障死刑案件辩护质量的重要途径。有效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和无效辩护之诉制度。我国死刑案件辩护缺少统一的辩护标准,也没有针对律师辩护质量不合格的程序性制裁措施。有效辩护制度从死刑案件辩护律师队伍的建设和死刑案件辩护质量的评价两个方面为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提供了判断标准。有效辩护制度将律师的辩护行为作为法庭的审查对象,在现有的判决形式中,增加对于辩护行为是否有效的无效辩护之诉,为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提供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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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市场监管领域前赴后继改革的浪潮中,湖南省通过部分地区试点先行、全省铺开的方式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融合精简机构的改革理念,市场监管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改革进一步推进,在集中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遗留问题的同时,又出现执法理念缺位、法律法规滞后、人员配备缺失、运行机制不畅等新难点。可以通过顶层设计精准化作指引、法律法规全面化废改立、队伍建设专业化树根基和工作机制系统化强内核使湖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水平在稳步提升中见佳绩。 相似文献
4.
彭江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73-77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项具有“天然缺陷”的制度,必须依靠有效辩护理念作为其程序运行的支撑,以弥补其程序正当性。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有效辩护存在会见权缺失、调查取证权阻却等问题,辩护律师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保障、制定辩护律师的准入标准,利于推进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5.
彭江辉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0(1):57-62
选取“自序/前言”“编者按、主持人话语”“阅读札记”等副文本语言形式与著作、论文进行互文性对读,发掘学术事实背后蕴含着的学术关怀。副文本不仅为接受者提供寻找正文本线索,引导阅读路线,也建构了表达者学术身份,思想发展轨迹,理论阐释规则。具有丰富表现形式的副文本,在对正文本澄明历程中,也有可能限定阐释的多种可能性,具有一定的遮蔽性,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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