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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英瑾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尽管人工智能科学是在二战后才在西方科技界涌现的,但其思想根苗至少可以上溯到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哲学。具体而言,人工智能的哲学基础问题可被一分为二:第一,建立一个能够展现真正人类智能的纯机械模型,在观念上是否可能?第二,若前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怎样的人类心智模型才能够为这种模型的建立提供最佳的参照?本文将论证,笛卡尔和莱布尼茨对上述第一个问题都给出了否定的回答,而霍布斯则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至于第二个问题,休谟关于心智构架的重构工作,就可以被视为当代AI科学中的联结主义进路的先驱,而康德在调和直观和思维时所付出的努力,则为当代AI专家整合自下而上进路和从上至下进路的种种方案所应和。一言以蔽之,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哲学实乃AI科学的一个潜在的智库,尽管AI界的主流对此并无清楚之意识。 相似文献
2.
二十余年来中国大陆有关维特根斯坦哲学的研究专著虽已出版不少,但在理论兴趣上却多偏重于其晚期思想,至于对其早期名著《逻辑哲学论》(以下简称为TLP)的研究,则往往浅尝辄止。韩林合先生十年磨一剑,终著成《(逻辑哲学论)研究》一书(以下简称《研究》),这在相当程度上填补了国内该学术领域内的空白。纵观全书,不难发现这是一部资料详实、 相似文献
3.
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英瑾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78-86
尽管对于欧陆现象学运动知之甚少,维特根斯坦还是在他于1929年年初重返剑桥之际独立地提出了一个他自己的"现象学"版本.他的现象学观可以被归结为这样一个信条:用一种所谓的"现象学语言"来再现被直接给予的现象乃是可能的,而同样的任务则是日常-物理语言所无法胜任的.但通过对于"予料"之本性的深入探索,维氏最后却不得不承认了:再现直接经验的任何尝试都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物理语言的表达式,而这种牵涉恰恰是以牺牲现象学语言的独立性为代价的.这一发现最终导致了维氏对于现象学的放弃. 相似文献
4.
徐英瑾 《社会观察(上海)》2016,(4):30-32
与"天下"论的若干分歧在赵汀阳先生的长文《天下秩序的未来性》中,赵先生指出:第一,在"应然"的层面上,全球伦理的实践主体应当是"世界自身"而不是特定民族国家;第二,在"实然"的层面上,民族国家依然是伦理实践的当然主体,而且,由于诸民族国家的不可摆脱的自利性,民族国家之间的博弈将难以对全球利益作出一种恰当的关照;第三,因此,未来的天下秩序建立的希望,便取决于人类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从上述"实然"阶段慢慢进入上述的"应 相似文献
5.
关于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问题的诠释史——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独立于欧洲大陆的现象学运动情况下,维特根斯坦曾经在1929年初重返剑桥大学之际提出了一个他自己的“现象学”版本。那么,他对于“现象学”的界定是什么? 他的这种想法是在什么时候并如何形成的? 这种思想在其哲学转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他的“现象学”与胡塞尔的相关思想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 ——自从斯皮格尔伯格在1968 年发现所谓的“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以来,国际学术界已经提供了不少诠释维氏这一思想的方案。本文将对这些海外学者业已取得的成果作一番梳理,以彰显研究维氏“现象学”问题的学术意义以及这一研究自身的客观难度,并为中国哲学界介入该话题的讨论提供基本的学术背景。 相似文献
6.
徐英瑾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6):589-602
信息哲学领域内的主流西方学者,都试图以申农的信息通讯论或弗雷格的真值条件语义学为相关素材,将其抽象为某种更为一般的关于信息之本质的哲学理论。与之不同的是,基于唯名论立场的信息技术哲学,则试图对特定信息技术的观念前提进行“紧贴地面”的反思。具体而言,根据这种新的研究视角,申农的通讯论仅仅适用于通讯领域,而弗雷格的真值条件语义学亦仅仅适用于形式语言,二者均与人类在经验世界中处理信息的真实情况有着很大的距离。进而言之,带有唯名论色彩的信息技术哲学研究,必须要严肃消化认知科学界对于人类认知架构之基本组织原则——受限理性原则——的研究成果,以便对资源约束条件下的认知系统的一般信息处理过程作出一种基本刻画。此类研究亦将在施惠于具体信息科学技术研究(特别是人工智能研究)的同时,对认识论等传统哲学领域内的研究构成“反哺效应”。 相似文献
7.
按照一般人的观点,任何事物的价值要么就是其商业价值,要么就是其使用价值.换言之,脱离人类价值主体的“价值赋予活动”,客观事物自身是没有其内在价值的.而我们则试图对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提出挑战.我们试图论证,对于任何事物而言,在它所具有的所有价值属性中,至少有一些属性是不依赖于人类的“价值赋予”活动而存在的,而是内在于事物自身的.从这个元伦理学立场出发,我们还将引申出一个规范伦理学的结论,即对于事物内在价值的尊重,应当成为我们和事物打交道时一个不可被还原的“可被否决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不少人提起维特根斯坦,只会想起两本书:一本是其早年作品《逻辑哲学论》(以下简称TLP),一本是其晚年作品《哲学研究》(以下简称PU)。通过对于这两本书的解读,我们在传统上都习惯于将维氏的思想分成两个时期:以TLP代表的“维特根斯坦I”与以PU代表的“维特根斯坦Ⅱ”。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那些TLP与PU以外的大量维氏遗稿(特别是他在思想转型期留下的思想材料)却在维特根斯坦研究中长期处于十分边缘的位置。 相似文献
9.
徐英瑾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9-56
在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发展历程中,在"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之间再开辟出"第三种可能性"的想法曾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与他对于其"现象学"观念的思虑纠缠在一起--比如根据他晚年的追溯,科学经验与逻辑之间的中介地带就曾被他描述为"现象学".就坚持那些构成物理世界的先验法则在被给予范围内的可直观性而言,维氏的"现象学"其实是与胡塞尔的"现象学"颇有可沟通之处的--尽管他在维也纳学圈中的那些学友们更愿意将他视为一面反胡塞尔的旗帜.但他最后却发现,在"直观"这个狭隘的领域内去全面落实为构建整个物理世界所需的先验框架,未免显得过于贪心.这种发现最终导致了"直观"的地位在维氏后期哲学中的相对下降,以及他对于那种奠基于"直观"的"第三种可能性"的全面否弃.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