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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琼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9(4):113-123
通过对库价、京解与帑银这三大盐课银分配去向的分析,可发现以下四点:在明代财政体制从实物向白银货币转型的制度背景下,开中法的实施形态从在边纳粮、在司支盐演变为在边纳粮、在司支银;伴随在司纳银制的实施,晚明还出现了在部纳银的新规制;户部为了追求白银收入,加强了对盐商的管控,边商、纲纪商人和纲商的身份皆呈现出劳役性的特点;晚明两浙为保障盐课收入而强制商人登记以获取专卖权的纲纪制度,是明清盐法从官专卖向商专卖制转变的更早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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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代不同,宋初宰相不理财,但在王安石创置制置三司条例司、领导变法之后,宰相理财制有所恢复,并使宋朝财政制度由三司一元理财体制,转变为宰相领导的制置三司条例司(或司农寺)—提举常平司理财和户部尚书所领的户部—转运司理财的二元理财体制.在宋代中央财政制度变迁中,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创置和罢废是关键,而制置三司务例司置废过程中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更是推动北宋中央财政制度变迁的动力. 相似文献
3.
李义琼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4):1-7
盐利乃明代户部财政收入之大宗,但是,成化至正德间,权豪势要不仅“占中卖窝”,而且全面插手支盐、买补、称掣等盐法各环节。对此,户部一方面采取了在司纳银以开卖正盐、称掣余盐并令本商交纳余盐银、派员与边方监督纳银或粮等措施,以应对破坏,同时,通过改变商灶关系,以及商灶交纳盐课的方式、形态和地点,不得已对盐法进行重大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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