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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最大的亮点是适时对沿用已久的立法宗旨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在预算法的功能定位、立法作用等方面较以往的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以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审慎地看,《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还需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预算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整个预算过程的所有预算行为,而不应只是政府的收支行为;从立法功能来看,《预算法》应旨在加强预算对政府的监督,而不是强化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完成预算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向"管理政府的工具"的转变,向控制、管理和计划综合职能转型;从立法目标来看,《预算法》要突出人民主体原则,保障广大公民的利益需求,而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应当明确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和人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2.
税收征纳关系的重构不应拘泥于现有的理论,而应借鉴债务关系说,强调税收征纳主体间的平等性,树立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追求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我国目前的税收实践中存在税收立法政策化、执法行政化、争议形式化、使用任意化等诸多问题,这与我国提出的公共财政本质相悖离.税收征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税收债务关系理论,重构税收征纳关系,突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从而改善税收征纳关系,促进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最终建设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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