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1篇
  免费   1篇
丛书文集   1篇
综合类   11篇
  2023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1篇
  2012年   2篇
  2011年   2篇
  2010年   1篇
  2006年   1篇
  200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微观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相似文献   
2.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问题。在法学教育中重视实践教学,构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及建构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引入新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完善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  相似文献   
3.
4.
人格权作为主体对自身的支配权,是人的所有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及现代科技、大众传媒等的发展、普及,人格权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人格权主体不断扩张,表现为人格权主体向胎儿、死者的扩张及人格权边缘主体的出现;信用权、声音权、精神安宁权等新型人格权不断涌现;法律开始承认肖像权、姓名权等一部分自然人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内涵,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不断凸显;对权利人基于自身人格所享有的利益受到的不法侵害,人格权侵权救济的方式不断丰富。  相似文献   
5.
随着《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的颁布实施,人格权法的立法问题成为立法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热点。研究肖像权商业利用中的法律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肖像权商业利用中的"肖像"应具有真实可辨、特别性及一定的声誉或吸引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自然人肖像权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形象大使、作价投资、用作商标等。对肖像权的商业利用进行法律保护,要完善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增加保护肖像权商业利用的规定,健全肖像权商业利用侵权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6.
传统姓名权制度强调的是其中精神利益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自然人姓名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从历史发展、社会基础、理论分析等方面分析姓名权商品化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现意义。  相似文献   
7.
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裁判的法律效力是审判机关作出的确定裁判所产生的诉讼法上的效果。明确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效力问题,是该裁定能够得以快速、正当、高效执行的基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作为终局裁定,具有形式确定力。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具有给付内容,产生执行力。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能够变更担保财产在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具有形成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性特征及非讼程序设置的简略性,使得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无既判力产生的根据。  相似文献   
8.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费用与申请人的利益关系密切,而交纳标准是申请费用规则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用是否收取及如何收取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费用的收取乱象繁生。遵循保障申请人诉权有效行使、遵照担保市场规则、立足国情等原则,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的交纳标准应按件收取,这是审判活动的公共服务性所必须、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法目的所使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性质所决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特点所要求。  相似文献   
9.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  相似文献   
10.
随着时代发展,数据在人们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数据产权随之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关注。然而,由于数据主体的多元化,现有法律规定及配套措施无法完成保护数据产权的任务,监管缺失、数据产权侵权等现象频发。产权保护的缺失必然会引起社会经济的无序发展,因此需要在专门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构建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保障各数据产权主体的财产利益。为保障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顺利构建,应围绕归责原则争议、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以实现“罪责相适应”等问题,确定数据产权侵权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完善数据产权侵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数据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障多元数据主体权益,确立完善的数据产权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