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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炼军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3):50-53
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非政府失灵,严格说来,政府失灵问题决非经济法所能解决,否则会更加桎梏经济法的发展、完善进程,而不是相反。经济法确实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准则,但也不能笼统地把经济法定性为“干预政府之法”。看清经济法的性质,乃是构建完善经济法治建设事半功倍之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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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确认识经济法的本质以及其与民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实质区别、联系,必须从源头入手。从经济法自身历史来看,即使具有国家干预的特性,但也不能掩盖经济法来源于市民社会这一事实。经济法的属性应从市民社会这一角度来论证,而不是从政治国家的角度来寻求。只有真正弄清楚了市民社会与经济法的源与流的关系,才能科学地建构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才能达到真正的经济法治,实现我国的法治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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