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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源于它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配合从而履行国家环保义务、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实践.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立足司法实际需要,通过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诉讼各阶段的合理配置,使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获得更高效的判决、更有力度的执行.为此,应当完善诉讼的提起与推动、判决的做出与执行等全过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
梅宏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9(6):102-104
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政策、法律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确立以循环型社会为目标的环境立法导向,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我国循环型社会立法体系,已成为21世纪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相似文献
3.
梅宏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46-50
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从科学发展观中获得理论启示:确立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强调保护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环境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致力于环境正义,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改变我国环境保护由政府行政主导的局面。 相似文献
4.
随着人类海洋活动的增加,海洋生态安全问题日趋严峻,已成为国家战略性问题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我国海洋生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海权纷争、污染严重、灾害频发、生物多样性锐减等诸多方面,海洋生态安全意识、价值观、法律、规划、科研资金投向的不合理,是导致这些不安全因素的主导原因。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维护我国合法的海洋权利和权益,实现海洋事业稳定发展,必须要以软治理为保障,促进硬制度的顺利实施,构建一个包括治理目标、治理理念以及治理路径的"软硬结合"的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5.
梅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3):24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6.
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向法学提出新问题。生态损害不时发生的"症结"在于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不利。业已存在的权利保障体系无法对所有人共享的生态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济。恪守"损害赔偿"的法理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是预防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应急处理海上溢油事故、救济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等法律制度创新的当出之途。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应当分析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对海上石油产业及相关产业、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和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及决策部门、立法部门等提出的具体但不同的要求,并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各部门在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上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7.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指出:"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①因为法律的功能不仅及于整个社会,而且还由社会及于自然.对此,庞德亦认为,法律不仅是"社会工程"的工具,而且也是"自然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一种高度的专门形式.法律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而保证社会利益得以实现.②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模式来规制人们的行为,这其实是对人们追逐利益行为的控制或支持.我们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即指:法律是利益调节手段,其对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分配予以协调和安排.所谓利益,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产生并展现出来的,通过实践活动而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客观因素.利益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安排,按照规则的生活和交往,可以节约社会成缮本,有利于达到利益的最大化.法中所蕴涵的社会公共权力能够及时清理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中的障碍,使立法者所期待的利益得到实现.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利益与法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利益关系类型的根本转型决定了法的历史类型更替.③ 相似文献
8.
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资金保障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到船舶溢油应急反应工作的开展和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的提高。本文在构建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资金保障制度设想的同时,包括资金的来源、适用范围、资金的管理、申请及支付程序等,也考虑了船舶溢油应急反应专项基金与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证制度、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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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海域法律地位争端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北美大陆北部毗邻的北极海域法律地位,加拿大与美国等国家各执一辞。前者主要依据其对“直线基线”和“历史性所有权”的理解。后者认为,不应依据过去的气候、地理、水文等状况来判断,全球气候的变暖,冰层的变薄或者消失,将使北极海域冰层的法律地位发生质的改变。北美大陆北部毗邻的北极海域法律地位争端如何解决?“北极南极化”的观点不可行,化解现有北极条约之间的冲突是解决北极海域法律地位争端的前置问题。北极区域的环境保护应提升到国际合作的程度,敦促各国就北极海域环境保护达成协议;各国在北极海域的问题上加强合作十分必要;我国应积极参与北极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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