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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适用中,国家首先关注的是刑事案件的管辖,因为它关系到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问题.中国古代国家对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积极司法管辖的基础上却在法律适用中体现出相当的灵活性.认真分析国家对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可以分为:在罪名适用上,有直接适用国家法中的罪名与变通适用各少数民族罪名;在刑罚适用上,有直接适用国家法中的刑罚和变通适用各少数民族的刑罚.中国古代国家对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管辖时,并不必然导致完全适用国家法中的罪名与刑名.这种灵活的刑事法律适用使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法律适用实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统一性与地方性的结合. 相似文献
2.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西南很多少数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转型后非常规性纠纷的大量出现、现有国家纠纷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等问题,应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起灵活多样、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关键是如何协调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现行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借鉴国际上的相关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好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国际社会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趋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兴东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3(4):43-49
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在当今世界不仅是人权问题、发展问题,更是各主权国家团结、稳定和世界和平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出现了一些新趋势:首先,在立法上发生了重大变化,那就是国际、区域和各主权国家都加强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立法;其次,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内容上更加广泛和具体,其中最大的变化来自于“自决权”向“自治权”转变;最后,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机制和救济机制更为完善和多样化。 相似文献
4.
胡兴东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1):65-73
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事习惯,不管是在司法上还是在调解上,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2017年《民法总则》第10条让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事习惯在国家法中获得了法律渊源地位。这一立法为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准确了解当前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事习惯法律适用现状对提高和改善云南少数民族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云南民商事法律适用中,少数民族习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作为纠纷解决时的法律事实构建要素或法律事实,作为裁判和调解的规范依据,作为法律责任裁量的依据,提高民商事纠纷解决结果在当事人中的接受性。 相似文献
5.
胡兴东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5):6-13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存在着替代刑的运用问题。替代刑在死刑中的运用受到每个时代的影响,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替代刑,体现着那个时代的特征。替代刑的种类与每个时代社会的需求与目的有关,整个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替代刑在总体上又受制于整个死刑制度的制度设置与目的需求。先秦时期主要是流刑与赎刑;秦汉时期是迁徙与宫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徙流;隋唐时期是加役流、配流;宋朝时期是配隶;元明清时期是充军与发遣等。替代刑的发展体现着中国古代整个死刑制度及刑法制度的变迁。 相似文献
6.
胡兴东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2(4):23-28
滇西北特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法律制度.在当代社会转型中,滇西北特困民族的传统法律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具体表现在国家正式社会组织制度与少数民族原有制度、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国家与民间原有纠纷解决机制、传统制度理念与现代国家制度理念四个方面.国家对滇西北特困民族社会转型中法律制度冲突上的调适选择可以采用在一定程度、范围内承认他们在民间社会中进行相对"自治",让民间法具有适当的作用空间. 相似文献
7.
胡兴东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3):114-122
宋格在中国古代格这种法律形式发展史上属于代表性成果。宋格作为宋朝国家法律分类中的四大基本法律形式之一,不管是从性质还是内容上看都不是“令”的简单派生物和补充物。宋格在立法形式上有综合性法典和单行法两种。宋朝国家至少制定了8部格典,同时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格。单行格现在可以考察出的篇名多达189篇。宋格从篇名结构上看,可以分为赏罚类,官员选拔、考核和管理类,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类,教育礼制类和其他类型等。认为宋格的性质是与赏罚有关的法律是源于对《元丰格》的总结。但这种认识后来成为学术界对宋格性质认定的谱系起点,导致对宋格性质认识上出现误差。宋格的性质从实质主义看,宋神宗定义是对的,但不反映宋格的全部内容特征。宋格在内容上看主要是对各类制度中的等级、数量、标准、职数等进行具体设定,但不能用行政法来简单归类。若从现在部门法分类体系看,宋格中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各种部门的内容。 相似文献
8.
胡兴东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5(1):80-85
景颇族是云南少数民族中具有自己特有社会组织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民族之一.山官制度作为景颇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制度,对本民族的纠纷解决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景颇族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由自己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有外部的傣族土司衙门、中央流官政府等纠纷解决机制.这三者在1949年以前构成了景颇族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它们有各自的运作机制,适用不同的法律习惯,相互之间有互动的影响.随着中央政府对景颇族地区统治的深入,三者的地位也产生相应的变化.这三者在1949年以前一直存在,为景颇族传统社会提供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分析它们之间的运作机制和关系对今天构建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胡兴东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5(5):35-39
元明清时期,随着中央政府对南方民族在政治上强有力的统治,导致南方民族社会控制体制发生了质的转变.南方民族基层社会控制体系的变迁,主要是中央政府把外来制度移植到南方民族中,同时南方民族固有的制度对此也产生了本土化的作用.这个时期南方民族基层社会控制体系的变迁表现出三个特点:积极推进国家的控制力度;有限承认各民族的固有控制体系;追求实效而不是形式. 相似文献
10.
元代民事审判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研究了元代民事审判制度 ,认为其审判机构是多元的 ,这是元代在民事法律适用上采用属人法的结果 ;其审判程序的规范十分发达 ,并且出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救济。在此基础上 ,作者得出元代民事审判上出现民刑明确分离 ,民事诉讼上开始出现积极立法等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