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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本文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猛发展呼唤法律保护。目前存在解释现有著作权法规则、制定特殊著作权保护规则以及著作权法外采取保护措施三种保护模式。我国不少学者建议采用单位作品制度进行调整,不过采用邻接权保护更合理。邻接权保护需要注意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借助计算机创作的情形。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记。适度降低保护水平,排除人格权和演绎权保护,缩短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3.
随着创作基础关系复杂化,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的分离成为常态,面对财力投入者提出的著作权请求,如何平衡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规定了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划分标准、构成要件、权利分配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无法较好的解决分离情况下双方权益的平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根据实际选择适合国情的著作权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4.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因此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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