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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经济浪潮下,平台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平台垄断治理出现转型发展的趋势。为克服传统治理弊端,有必要引入竞争倡导理论来构建平台垄断合规体系。这一体系的实践路径是:紧抓平台主体、行为和数据要素,建立分级合规制度,健全运行审查制度,强化敏感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垄断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的系统规程。基于此,为确保该体系的实现,必须强化多维度机制供给,健全政府引导机制,建立合规激励机制,培育公众信任机制。  相似文献   
2.
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置不同的行刑衔接方案,对于前者构建多层次规制体系,对于后者限缩适用刑事责任。根据信息侵害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持续性选择适用行政监管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宜通过与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应区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侵权诉讼的适用情形与责任配置,采用行为规制进路的行政监管可以补足以损害或者风险为导向的侵权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但呈现保护有余而限制不足的现象。个人信息权益限制存在权利构成限制和权利行使限制两种模式,现行法主要采取的权利构成限制模式面临现实困境。以《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依据的权利行使限制模式对于限制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优越性。个人信息权益滥用情形包括违反目的、利益失衡、矛盾行为、滥用形式瑕疵以及滥用诉权等多种表现形式。为合理构建个人信息权益滥用的判断标准,应将利益相关第三人纳入信息主体行使权益侵害对象之范围,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共利益限定在合理范围,并构建以合理性和合法性为要素的权利行使行为的可苛责性分析框架,严格遵循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并采取区分判断的方法。  相似文献   
4.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具备在自动学习的基础上生成新内容的能力,在引发生产力革命的同时也形成了法律规制难题。ChatGPT会造成隐私侵权、数据安全风险以及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困境等难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数据中心主义、算法高度信任以及规范滞后于技术等。治理ChatGPT应当秉持捍卫人的尊严原则和倡导有限信任原则,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确定权属分配,并构建以开发设计者为主体的合规方案,发挥科技伦理引领与法律规范的双重作用。具体可采取对数据采集的合规控制、以技术治理技术、优化数据管理方法等措施。为了防范ChatGPT过度模糊人与机器之间的信任边界,还应根据用户的专业性程度配置不同的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家利益的合理表达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论界所忽视。《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可以区分为市场利益、管制利益与抽象的国家利益三种基本的利益形态,不宜将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利益;管制利益是一种秩序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主权权威性,需要谨防管制利益过度侵蚀私法自治;当抽象的国家利益面临侵害之虞,由于公权力主体的缺位,需要加强合同监管与法院的职权审查。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利益存在利益关联,但是仍有区分的必要,尤其需谨防以国家利益之名行行政利益之实。在规范效果上,通常应对《民法典》第153条的“公序良俗”进行目的性扩张,从而将国家利益纳入公共秩序的范畴。但是,损害《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未生效也有适用空间。在行政许可审批影响合同效力时,应当优先认定合同未生效而非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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