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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历文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37-43
在我国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深厚的刑法学基础。在犯罪论维度,企业刑事归责二元模式使企业刑事责任从个人刑事责任中脱离出来,企业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不是企业特定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而是企业组织管理是否合规。从刑罚论上讲,经过合规整改,涉案企业既实现了有效的犯罪预防,也使遭受侵害的法益得到了全方位修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模式应当采用检察官裁量模式,并以其中的暂缓起诉协议模式为蓝本进行设计。在适用范围上,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于法益不能修复或者难以修复的犯罪,也不能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至于能否将免受起诉的优遇及于个人,不能简单地看涉案企业规模大小,而应在对企业和个人刑事责任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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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历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3):346-352
积极的刑法立法观与消极的刑法立法观之间的差异并不大,两者在立论依据和论证结果上有诸多的相通之处。它们的矛盾之所以表现得那么突出,表面上看是因为双方对彼此的观点存在误解、争论偏离了问题的实质以及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深层原因则在于双方的刑法立场不同。化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是,走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寻求两种刑法立法观的融合。这不仅是刑法学派之间从争论走向融合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为此,在今后的刑法立法当中,必须树立社会治理的整体性思维,重视刑法立法的实证化基础,并规范刑法立法的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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