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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5年6月9日,原告薛某因为乳房小,前往被告某三甲医院要求行丰胸美容手术,经检查被告医院决定对原告行"亲水性聚烯酰胺水凝胶(商品名为"奥美定")注射法隆胸术",手术前原告签署手术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被告医院告知术后的并发症为红肿、疼痛、出血、硬结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并发症发生后不需要开刀切开乳腺,通过消炎治疗或穿刺抽吸,引流等小手术解决。手术过程顺利,术后医嘱:手术后三天复查,一周后再来门诊、随诊。术后予以消炎止血治疗。此后原告双侧乳房出现硬结,被告医院行常规处理并对硬结进行"软化"。  相似文献   
2.
医师延误诊断,延误治疗,其不作为的医疗过失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患中晚期癌症等无法救治患者,即使医师积极救治,患者的死亡往往无法避免。按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此时医疗不作为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师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等于是说“反正也治不好,医师无论如何治都没有关系”,这显然是违反了公平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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