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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阵香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23-28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展开之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必须加强劳动力权的法律保护,即把过去重点保护劳动者就业与工资薪金收益的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的权利,转变到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发展与再发展的权利上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本来就是价值的源泉和大于它自身价值的源泉,劳动者分享剩余具有正当性,也是其劳动力发展权的实现,对劳资双方合作共赢都有利。我们应当通过完善劳动法、公司法、有关再分配的法、教育制度和工会法等,来加强劳动力权的保护,不断提高劳动力的质量,使劳动力权人与财产权人实现共享发展,达到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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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其内容是否合理,还取决于其立法技术是否科学。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技术存在制度设计立场不统一、语言表达方式不恰当、歧义语言较多等缺陷。应将"倾斜保护"和"适度倾斜"等立场贯穿于各部分具体制度,同时应合理使用模糊语言,减少口号式表达,消除语言歧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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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股份制”是让劳动者参与分享企业利润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劳动者可与投资者通过共决等方式,确定双方分享企业一定比例的利润,并在此比例确定的范围内,投资者按照《公司法》等相应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股份制”立法的规定分享利润并承担义务,促使两者的立法相互衔接与协调。在国际社会经济危机频发,某些资本主义强国愈发难以转嫁经济危机、资本已是相对过剩的背景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劳动股份制”的专门立法,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者对剩余价值所应享有的权益,促进资本积累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相对平衡,是达到经济社会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也是反对经济霸权干涉、阻止资本主义国家转嫁危机的长效法律措施,这将对于一切遵循经济全球化规则,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民族与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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