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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海社会科学》2021,(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状表述模糊、行为边界宽泛的天生缺陷,致使该罪面临"被虚置"与"口袋化"的双重困境。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等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通常还只是诈骗预备,不应根据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预备;如果具体着手实行了相关犯罪,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即使尚未着手实行相关犯罪,也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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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云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3):149-157
在上海西门子国际贸易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公司案中,裁决者是否有必要对涉外因素识别条款进行扩张解释的问题备受争议。缘于涉外因素识别条款本身固有的诸多结构性弊病及条款日益凸显的滞后性与简单僵化的征象,法律适用者对涉外因素识别条款的扩张解释是适要的。为谨防扩张解释的舛误与滥用,涉外因素识别条款的扩张解释必须恪守其原则和原旨基准容许的边界。涉外因素识别条款的扩张解释必须严格遵循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指引和严密契合国际民商事实践新发展诉求的宏观基准。且涉外因素识别条款之扩张解释必须依循涉外因素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展开解释的微观基准,遵循从涉外因素的应然外延至本源内涵的识别序列展开解释。 相似文献
3.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当公司股东因公司僵局而诉请解散公司后,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或收购原告股权,则公司僵局并非只有解散公司才能解决,公司存续并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原则考虑,此时,应以强制收购离散股东代替强制解散,从而实现原告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均衡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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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11-117
教师聘任合同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用以补充或替代教育行政命令的一种管理教师的方式。公立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采取教师聘任合同的方式实施教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履行公共教育职责、实现教育管理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现有的公立高校教师解聘纠纷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进行司法审查,导致受案范围狭窄、法律适用混乱、程序审查不足以及审查标准模糊等困境的产生。究其原因,与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界定不清以及其具有传统的公权力属性紧密相关。结合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教师聘任合同是高校为了实现公共教育管理目标,与教师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据此,在双方因解除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教师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宜采取多元化的司法审查标准,保障公共利益和教师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8,(2):192-200
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持续推进已十年有余且已取得巨大成效,理性地检视不难发现,在此过程中一直存有量刑机械化之倾向。该种思潮实际上是在挤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追求所谓的同案同判,不仅不具有可行性,而且本质上是以"机械正义"取代"个案正义"。我国量刑改革对机械化量刑进行扬弃也应从传统非技术性路径与新兴技术性路径两个维度予以展开。尤其是在人工智能逐步走进法学研究及司法审判视野的当下,更有必要在辩证批判机械化量刑思潮的基础之上,探讨人工智能于量刑实践运用的限度及其前景,确立人工智能技术手段于量刑实践积极效能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其无法取代法官的客观现实,进而在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理论定位的基础上使得裁量化下的个案正义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7.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9,(6)
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罪名选择的困难,依据现有判例分别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而选择合适的罪名迫在眉睫。流量劫持主要有DNS劫持、CDN劫持、客户端劫持、网关劫持四种模式,对于侵害法益有虚拟财产说、网络秩序说、系统安全说,其中系统安全说能够从流量劫持的整体过程出发考虑流量劫持所侵害的法益,涵盖范围最广。通过对现有的四个典型案例以及所适用的罪名的剖析比较,在罪名选择上,从行为特征、保护法益、量刑情节、指导性案例导向等多个角度出发,对流量劫持犯罪统一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以规制更符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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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全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5)
药品缺陷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而我国药害责任制度并不清晰,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药品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日本易瑞沙药害案是药品缺陷方面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产品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该问题中的地位与判断。其判断方法可作为他山之石,以厘清我国药害中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各自的地位与要件。 相似文献
10.
贾锋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09-117
社会救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核心内涵之一,在社会保障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顺利实现,是解除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体现政府公共责任的有效路径。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具体涵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个层次。对于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国家尊重义务是基础与前提,保护义务是后盾,给付义务是核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