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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均无授权哪个部门制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国家制度的授权条款,而《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只是以“卫办发[2006]79号”的文件形式颁发,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隐患。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必须对社会、对各有关部门做出事件的基本描述,并重点提出注意和警醒的信息,对于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来说,也就必然涉及到疫情信息的披露,故不能认为“地级市政府不是法定的发布疫情信息的义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就疫情事件的信息披露、预警信息发布的规定,概念不清、互不协调、授权混乱。应统一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以及“传染病预警”“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警报”的发布主体。  相似文献   
2.
当下在中国大陆境内频发的对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使医患关系逼近“中国式戈尔迪之结”(死结)。医患关系之间的传统文化模式已经被打破.新的模式与新的医疗秩序没有有效地建立.医疗以资本作为发展的目标、严重忽视与冷落医学人文教育和疾病文化教育;官场的腐败、医生的不自觉的中产角色意识以及高新奇医学、贵族医学等争相追逐,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六)》中对刑法第163条修改增加的“其他单位”一词,文章认为其仅限于与“公司、企业”具有同样性质的经营性单位,并不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国家主体医疗卫生机构)中编制内的医生,代表事业单位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收受药械经销商支付的基于处方权的“利益”的行为,并非“回扣”,而是违反医师执业规则“牟取的不正当利益”,可以定性为“受贿”。对于非索贿的受贿行为的确定,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存在违反了诊疗原则地使用药械而使得他人获得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4.
由于北京一起孕妇死亡事件,使得"医方在紧急情况下有无对抗家属同意权的强制医疗权"问题走进卫生法学界的视野。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谈一些粗浅之见。  相似文献   
5.
免疫接种,是无可置疑的有效预防疾病的高性价比公共卫生措施,必须坚持。出现涉及疫苗的舆情事件,需要科学理性应对。对疫苗的全程监管工作,尚有待进一步深入讨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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