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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丰鹤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3-59
批判法学的不同代表人物大多主张司法的政治性命题,即司法判决本质上不是基于法律因素而作出的,而是基于政治意识形态因素而作出的。在批判法学看来,司法的政治性是自由主义社会价值多元化必然的结果,其间的逻辑关系在于:自由主义的价值多元化必然导致立法反映不同的价值,这就造成法律体系的内在不一致,自由主义的法律体系就像一个七拼八凑的大杂烩;而内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立法使得司法过程中法官可以并且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识形态来选择适用法律,这就又导致了政治性的司法。所以,割据的立法、政治性的司法,都是自由主义社会的必然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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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3):57-65
修正后的《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并设置了防止其滥用该项权力的系列制度,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最为关键。不过,《立法法》没有规定批准制度的报请批准程序和审查程序,没有详细规定审查内容和审查之后的处理方法。完善批准制度,应通过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进行,并且在立法时要坚持"不抵触原则"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原则。具体的制度完善,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围绕报请批准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之后的处理方法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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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然的立场上分析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力求真实、忠于事实;理性诉讼、保持中立;守护法律、保障人权。从实然的立场上分析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制度法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我国检察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政治制度基础,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法律依据,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实践活动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司法实践基础。必须以检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完善以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为核心的检察机制:重新调整、定位检警、检法、控辩之间的关系,健全分工负责、依法制约机制;正确处理检察一体与检察相对独立之间的关系,细化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官惩戒主体决断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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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竞争规律内在地蕴含了立法权限制竞争对市场的作用机理。在探讨规制滥用立法权限制竞争行为途径时,应当区分立法权的正确行使和滥用的标准和界限。由于立法权监督机制的缺失,立法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部门立法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的存在,滥用立法权限制竞争行为已背离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已成为一种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事实力量。为此,建议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建立法律、法规竞争影响评估机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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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从经验层面来看,还是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过程中的后果衡量都是存在的。后果衡量的后果是一种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正义、先例等一系列后果的综合性后果,但是由于理性的有限,司法过程中的后果衡量往往只选择一种具有凸显性的单一性后果来进行权衡。使得某种单一性后果凸显出来的,不外乎外部环境因素和主体偏好因素。然而,这种建立在外部环境和主体偏好基础上的后果衡量虽然可能是对司法过程的真实解读,但是却不具有正当性。作为一种替代方案,麦考密克版本的后果衡量提出了可普遍化的理想,有望克服环境和偏好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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