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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清代《回疆则例》是一部由中央政府(清政府)制定的,涵盖行政、军事、宗教事务管理、经济贸易管理以及刑事犯罪及诉讼制度等多种内容的、带有一定民族自治性的综合性法律,而不仅仅是清政府治理回疆地区的单行行政法规。清代《回疆则例》这部适用于回疆地区的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体现了诸多时代特色,诸如对于中央律法与地方民族习惯法、宗教法规的关系,对于少数民族与汉族关系的处理,对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的尊重等,即使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本文将近年来学术界对清朝《理藩院则例》的资料整理、研究概况,作一简要回顾,主要对其名称出现的时间、与《蒙古律例》的关系、体例版本、性质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了阐述,以期引起更多学者对《理藩院则例》的关注。  相似文献   
4.
《理藩院则例》是清朝理藩院治理蒙古地区事务的基本法律依据。结合其中律条分析清朝对蒙古地区立法特点,主要有德主刑辅、恩威并用、控制蒙古族上层人士;严刑竣法、严明禁令,对蒙古人民实行高压政策;编旗划界、分而治之,确保中央对蒙古地区的专制统治;维持封建等级制;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等。其最终目的是加强对蒙古民族的专制统治。  相似文献   
5.
1759年清代统一新疆后,为加强对这个多民族地区的统辖,针对回疆特有的民族、宗教与文化制定了单行法规--<钦定回疆则例>.作为清代少数民族立法的重要成果,<钦定回疆则例>在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新疆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清朝在确立全国的统治后,先后于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修订《会典》,构筑了贯穿二百余年间的完备发达的行政法管理体系。《会典》及其《则例》的多次修订,使国家各级、各部门权力的行使有法必依、有章可循,在使国家管理职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同时,也使传统社会的依法行政达到了新的高度民主。  相似文献   
7.
清代法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具有典型意义,它继承历代治理边疆的政策并加以积极拓展,将边疆少数民族的事务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文章从清朝对新疆地区的法律治理中总结出法制统一、从俗从宜,将两种不同的法文化进行整合的法制经验,对于现今社会治理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1917年中国银行通过"民六则例",旨在扩大商股权力,摆脱北洋政府控制.安福系上台后欲图控制中行以资党争,要求恢复旧则例,由此引发安福系控制的国会、政府与商股股东之间的新旧则例之争.则例风波中中国银行与政府财政、党派斗争之间的复杂关系反映了中行的双重身份及其发展困惑,以及商人在金融领域话语权的增强,暴露了北洋政府时期央行制度的缺失.  相似文献   
9.
邢蕾 《西域研究》2015,(2):10-13
作为清廷对回疆的重要立法成果,《回疆则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它在关注当地吏治问题的同时,还对宗教事务、经济活动和民族政策的具体实施内容等做出较为全面的设计,《回疆则例》在当地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回疆政治局势的变化,该法在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与社会现实间的不相适应性。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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