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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者一般多认为历史学、法学在本质上是证据科学,这似乎是一种无须证明的朴素认知。然而就历史学而言,自从古代"成一家之言"及"鉴戒史学"的史学传统,直至近现代历史学家对历史认识及历史叙事的理论反思,都不同程度说明了历史学与证据科学之间的界限泾渭分明。历史学界对琦善的讨论变迁过程,即是反驳历史学是证据科学传统认识的有力例证。法学对自身学科的理论省思,也有着语言学的转向,比如哈特"开放结构"的论述就为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学科理论与性质来说,法学与历史学都是要将自己的理解和解释贯穿到已掌握的文本或其他证据中,并以此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在两门学科的实践与操作层面中,史料与证据的留存选择也都是当事人理解和挑选的结果,而且都是依赖史料、证据这种"间接的故事"来发现问题并进行分析概括,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解与叙事逻辑。因此,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都不宜称为绝对意义上的证据科学。  相似文献   
2.
以军事手段封锁一国海岸线,显然属于战争行为。1840年6月22日,英军宣布封锁广东沿海海岸线,也就宣告了战争的开始。懿律到达广东的时间应是1840年6月30日,而不是28日。定海之战中,张朝发受伤而死,应是鸦片战争中第一个为国捐躯的高级将官。《穿鼻草约》根本不存在,义律与琦善达成的所谓共识也不足以成为英军侵占香港的理据。关于虎门大战前后琦善裁撤军备、不增援的说法可能来自于骆秉章的一份奏折。琦善可能是最先认识到英军能够陆战之人。三元里抗英斗争发生时余保纯应为署广州府知府,而不是广州府知府。在英船沉没的问题上,姚莹、达洪阿确有不实虚夸之词。  相似文献   
3.
蒋廷黻的琦善研究以中外档案为依据,填补了中国近代外交史研究的空白,并且成为了这一研究领域的新标准。他对琦善的一些论断即便在今天的研究水平下也是不能被推翻的。时人对他做翻案文章的理解与他的真实意图存在着差距。他的目的在于为中国抵抗帝国主义侵略找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即运用外交手段求得和平,以现代化的方法来与帝国主义相抗衡。  相似文献   
4.
中国近代历史人物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学术话语和非学术话语的混杂。本文以“琦善评价”为例,打破史学与非史学的界限,提供一个不同于以往历史人物评价的文本——“审判琦善”。通过审讯琦善,收集旁证材料,最终做出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建构了一个完整的“语境、事实和评判”结构。我们重建这一结构,希望能为历史人物评价及其解读提供一个基本的分析模式。以此为基础,将各类“琦善评价”的语境作比较,构成一个“琦善评价史”序列,从而为“琦善评价”搭建一个可以相互理解和对话的平台。希望这一研究对其他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评价具有普遍意义。  相似文献   
5.
魏源称道光六年试办海运漕粮"费仅百四十万",河运帮费"丝毫无有焉";而主持海运全局的琦善向皇帝密陈海运所用皆为外筹办漕杂费,不但丝毫未费帑项,且较河运省费甚多。经考证,海运之费不仅包括海上水运之费,还包括首尾两段的内陆河运之费,合计白银1424380两,其中州县帮费银约1007880两、帑项约416500两。琦善深知道光帝只不过把海运视为权宜之计,为迎合道光帝吝惜帑项的心理,故意把海运费用窄化为海上水运之费,又把饱受诟病的河运帮费说成是海运杂费,以邀功沽宠。魏源明知海运用了河运帮费而称河运帮费"丝毫无有焉",反映了他希望兴海运以除漕弊的变革大计。  相似文献   
6.
金雷 《西藏研究》2015,(2):21-27
琦善担任驻藏大臣期间(1843—1846年),与钟方等人一道,查办了二世策墨林阿旺降白楚臣嘉措案,并针对摄政擅权的弊病,提出了《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同时在军事上、经济上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方面,琦善在西藏的改革是以维护清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有效统治为目的的,其施政措施是对乾隆五十七年至五十八年(1792—1793年)颁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修订与补充;另一方面,琦善身为驻藏大臣,放弃了"稽查核办商上及札什伦布一切出纳"的财政审核监督权以及对藏军的训练指挥权,为此后清政府治理西藏埋下了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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