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989篇 |
免费 | 30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79篇 |
劳动科学 | 29篇 |
民族学 | 3篇 |
人才学 | 11篇 |
人口学 | 18篇 |
丛书文集 | 230篇 |
理论方法论 | 36篇 |
综合类 | 434篇 |
社会学 | 67篇 |
统计学 | 13篇 |
出版年
2023年 | 11篇 |
2022年 | 7篇 |
2021年 | 6篇 |
2020年 | 13篇 |
2019年 | 20篇 |
2018年 | 10篇 |
2017年 | 15篇 |
2016年 | 21篇 |
2015年 | 33篇 |
2014年 | 90篇 |
2013年 | 73篇 |
2012年 | 87篇 |
2011年 | 97篇 |
2010年 | 82篇 |
2009年 | 75篇 |
2008年 | 98篇 |
2007年 | 83篇 |
2006年 | 41篇 |
2005年 | 52篇 |
2004年 | 35篇 |
2003年 | 14篇 |
2002年 | 14篇 |
2001年 | 16篇 |
2000年 | 18篇 |
1999年 | 4篇 |
1998年 | 2篇 |
1996年 | 1篇 |
1992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2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明代前期河南部分州县在赋税征收中已进行折亩。嘉靖、万历后,一些州县在辖区内实行了丈地折亩均粮的办法。受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明代河南州县折亩在时空、力度和方式上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折亩制与三等九则制在赋税征收上只存在纳税方式的差异,对税负负担未有实质影响。一些州县的具体折亩措施体现了明代国家对均平理念的追寻与实践,而南北方在折亩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4.
6.
许枫叶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9):205-212
四川凉山州会理是一个多民族县。在四川会理档案馆保存的大量晚清绅民互控档案中,众多反映因屯粮征收而引起纠纷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变动图景。下层士绅、催粮总催、普通民众在抗粮不纳纠纷中所采取的策略、州官审断抗粮不纳纠纷的原则与取向,显示了晚清下层士绅在介入地方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自身权力的来源已发生变化,但其权力并未明显上升,仍然受到官和民的制约。尽管如此,这一变化仍然对地方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大企业(集团)规模庞大,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内部组织架构和核算体系复杂,生产经营分散而内部决策集中,相应的,涉税事项比较复杂,涉及的税收基数大,牵涉的利益方多,面临的税务风险也较大。浪潮软件2014年6月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持股30%的下属公司浪潮乐金数字移动有限公司,在2007至2010纳税年度违反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被要求补缴4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2.08亿元。公告一出,浪潮软件股价大跌8.29%。 相似文献
8.
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土地的现实过程中,由于“国家征收”与“集体转用”政策差异,造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归属不同主体的较大差异。文章以土地的国家征收与农地集体转用产生的利益差别为视角,从土地农转非政策的演化,研究土地农转非政策的初衷,并非侵占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农转非政策作为一个变量,直接或间接影响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土地非农化政策产生的偏差,致使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利益失衡:土地国家征收政策中“公共利益”需要与“经营性”需要并存,地方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异化为“经营型”政府;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与“非法”并存,农地增值收益分配混乱;土地补偿征用中“暴富群体”与“三无农民”并存,征地陷入“补偿困境”。 相似文献
9.
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然而在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中,不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均可获得征收权力。这便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制度:非公益征收。制度的错位一方面降低了公益征收的地位,另一方面提高了非公益征收的地位。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当然是界定公共利益,引入公益考量机制,禁止非公益征收。这样既能恢复公益征收之应有地位,同时也能使非公益征收回归原位。接下来的问题是:非公益征收该走向何方,土地需求不会因为没有征收而消失。未来土地供给主要会来自宅基地和耕地,宅基地和耕地如何入市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从目前的解决方案来看,区段征收受制于正当性限制;政府购买方案,增加了交易环节,推高了地价,将负担转嫁给了社会,不符合比例原则。应当允许农民集体在补交合理地价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入市,甚至从长远看,可以考虑由农民个体(家庭)自决入市。 相似文献
10.
张先贵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112-118
正确地厘清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对土地征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的逻辑前提。遵循解释论的研究范式,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由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复合系统。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和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对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应从制度的内部视角切入,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来作不同的界定。笼统地将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单一的公法行为或者单一的私法行为都是错误的。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区分具有制度改进和理论提升两大法效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