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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飞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1)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与解决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贯穿在处理涉台民商事争议的始终.有关法律事实的定性、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决定法律适用及司法协助等等都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然而,法官就涉台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与解决行使自由裁量权也要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南方论刊》2018,(9)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会对同一标的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重复起诉。我国和外国很多国家法律均对重复起诉作了相关规定,如何界定重复诉讼,认定重复诉讼的判断标准一直是中外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有待理论界进行深入的探讨。我国重复起诉制度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研究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重复起诉认定标准是我国学术界的一个热点话题。文章第一部分将从一个案件切入,为后文分析重复起诉理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将着重介绍重复起诉基本理论,并结合理论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通过案例对比深入分析重复起诉理论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着重讨论既判力的基准时与重复起诉的识别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杨帆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3):62-66,71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已在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得到了确认。本文试图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进行一番深入细致的探讨,进行重新审视,为将来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4.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的重新审理,是独立于普通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在不同的价值理念指引下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再审制度,我国在“有错必纠”理念指引下过度追求实体真实,造成再审程序在申诉多、申诉难,级别管辖,启动主体,再审审级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不尽合理之处,亟待改革。 相似文献
5.
由于审判的贬黜功能 ,审判不应多次重复。禁止双重危险与一事不再理在两大法系中为克服重复追诉提供了理论支持 ,但它们在理论基础、不同“事”的时间区分点、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及例外等方面差别甚大。我国目前不具备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条件 ,应在吸收两者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新的解释。在我国实施一事不再理原则 ,应废除检察院对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 ;并应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6.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的区分,我国刑法第10条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通过规范分析、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参照国外立法经验,顺应世界的大趋势,对外国判决和采行执行积极承认,以加强国际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7.
徐亚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2):175-181
禁止重复诉讼在减少被告二次应诉之烦、节约法院司法资源、避免造成矛盾判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主要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但多追求形式上的契合而忽视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旨趣之根本。将不同学说中的各要素进行解构后再重构会发现,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着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关系,案件事实作为识别标准中的一个基础性要素,对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影响至巨。厘清案件事实的包含或分离关系,有助于判断后诉的提起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相似文献
8.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也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重要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刑事法律中,不但存在这一原则的缺位,而且有许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内涵相违背的规定。在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徐莹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5):50-52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蕴含多重价值理念,因此受到世界各国推崇。我国未确立该原则,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与该原则存在着冲突。我国应顺应历史潮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相应地改革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