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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市场化改革与农村人口增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义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6(4):59-63
通过实践观察和文献参阅,运用现代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关理论和方法,考察分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以来的农村人口增长状况。分析认为,因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存在的预期惯性,改革初期,农地产能释放增大了农村人口膨胀空间,集体成员均等平分土地刺激了农村人口增长;之后,延长农地承包期,稳定承包权,制约了农民的生育意愿,降低了农村生育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促进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农村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结构由封闭转向开放,进一步降低了农村人口的生育意愿。 相似文献
2.
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评价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丽馥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6):13-16
农村家庭承包制在其实施的30年中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引发了土地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变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家庭承包制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家庭承包制完善与创新的基本思路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因地制宜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机制;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相似文献
3.
个案简介:鉴于农业税减征的形势,村民李某某打算扩大种植面积,又苦于土地有限,寻租期间,正巧本村的刘某因家庭劳动力短缺打算向外出租五亩。李某某听说后立即赶去协商,不料遭到拒绝,原因是刘某打算将地租给早已出嫁至邻村的妹妹刘某某,由于刘某某已不属于本村村民,李某某认为这样没有道理,便到村委反映情况并请求调解,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因其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而缺乏有效的产权激励功能。必须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入手,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实现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合一。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中央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粮食补贴,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等一系列优农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如何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法制化。是当前农村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为了民族地区的政策设计能更加充分地考虑到民族地区政策语境的特殊性,我们采用矛盾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把2012年7月在宁夏同心县实地调研的315份问卷、电话回访数据资料、调研体验收集信息与搜集到的有关文献资料进行整合,发现宁夏同心县"反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是有限成功的。问题的根本在于政策语境的掌控方面因忽视政策语境的时间动态平衡而低效,未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支持和层次上上台阶,表现为改革步子太小,缺乏规模化、市场化操作,特别是没有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伊斯兰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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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集体统一发包,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是当前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土地流转发包的整个过程是通过公开招标的市场形式进行的,但是,在看似公平竞争的方式下完成的活动往往深藏着地方的运行逻辑,传统的非市场因素和市场因素交叉着影响当前农村地区土地招标过程.土地流转表面是市场行为,但事实上是在一定社会结构背景下的非市场行为. 相似文献
8.
胡帅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63-69
“三权分置”是指农地权利分化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其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现有土地制度规范过多置重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忽略了其财产性流转功能.基于实践需求和改革精神,“三权分置”进行权利分离是权利变迁的必然结果.分离出的土地经营权不宜作为一项财产权和债权,应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不仅具有规范解释的合法性,也能破解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土地经营权尚且只是一种政策性权利,立法须将其创设为新型物权,释放“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构造有采取授权立法形式暂时制定行政法规和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9.
叶知年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98-106
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在我国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金融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标的为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标的物为农村土地.登记是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是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实现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时,应确立抵押人的优先回赎权;土地用途不宜随意变更,如需改变原土地用途,应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10.
农地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性质为何,农地信托设定后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已困扰我国学界多年.目前既有的承包权—权利转移说、承包权—权利不转移说、租赁权—权利转移说等多种学说均未能完美解决农地信托的理论谜题.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为解决上述谜题提供了新的机遇.将农地信托中信托财产界定为农地经营权,并将这项权利配置为"高度物权化的债权",有利于彻底解决农地信托的理论谜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