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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官的告知义务--以民事诉讼法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焦盛荣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1):26-30
告知是法官的一项基本义务,理论界对之研究不多,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义务性的特征,与释明权紧密相连.告知义务的履行有利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影响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3.
论法官释明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晓薇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1):44-47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没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在实际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没有限度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正的失衡。在这一情形下,笔者建议引进国外的法官释明权制度。笔者首先分析释明权的含义和限度,然后进一步论证中国引进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孙永军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4):75-80
法官的释明权虽然是法官职权行使的具体表现 ,但它却不是职权主义的表现。这是因为 ,作为厘定当事人和法院权利行使界限的释明权 ,在职权主义中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它也不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交错 ,而是当事人主义内在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对于正全面转向当事人主义的我国来说 ,就要转变对当事人主义的片面看法 ,建立完善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诉讼程序中陪审团指示用语违背语用学合作原则,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各种相应后果。分析我国香港陪审团制度中的大量案例,结果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歧义、指示矛盾或者其他指示缺陷都会必然导致合法程序的违背,但违背合作原则显然是当事人上诉以及上级法院搁置或撤销下级法院原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建议以合作原则作为分析陪审团指示是否违背合法程序的主要指导原则,对于我国刚纳入诉讼法律程序不久的法官释明权的发展与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6.
史华松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2-77
虚假民事诉讼是法律制度正向建构、不断完善与虚假诉讼行为人反向利用、挑战秩序两者之间博弈与冲突的表现,虚假诉讼的诉权承载了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和司法秩序的恶意,诉权的扭曲导向审判权和审判程序的功能异化。司法机关应及时通过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制、发现识别机制、审查判断机制和制裁威慑机制防范和规制虚假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7.
黄晓霞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杭州净慈寺烎虚禅师释明中是清代雍正、乾隆时期浙派诗僧的代表,“南屏诗社”重要成员.释明中诗画兼擅,亦长于书法和治印,时人誉为“画禅诗圣”.释明中以“南屏诗社”为基地,与钱陈群、金农、厉鹗、杭世骏、丁敬、梁同书等浙派代表人物的交往及其创作活动,奠定了浙派文学艺术的基础,在清代文学艺术史上应占一席之地.其对当今研究文人诗僧结社与浙派文学艺术创作和繁荣的关系,具有典型意义. 相似文献
8.
陈开梓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21-26
刑事被告人知情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础权利,直接影响着被告人应有权利的保障程度。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刑事被告人知情权保护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缺乏明确的直接性的规定,且时间滞后、内容范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模糊性,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知情权的真正实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的法律释明告知制度在保障被告人知情权方面有着诸多创新,通过法律释明告知制度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入探索,有望构建出完整的被告人知情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理论界对法官释明行为存在认识误区,实践中法官对释明的方式与限度把握失当,法官释明中应遵循保障诉讼有效进行、规范法官必要和适度释明、追求当事人真实意思等原则,以保证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为使法官合理运用释明权,须厘清发问和告知两种释明行为方式,指导法官运用合理方式释明。对实体问题予以释明、对程序问题予以释明、对法律规定内涵之具体内容予以释明,以规范法官释明行为,达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0.
宋刚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0-43
法官释明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规定。本文通过梳理法官释明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的建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在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并且试图从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释明权的行使主体以及行使方式和行使内容等方面构建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