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1.
法治化:政府行为·财政行为·预算行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张馨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4):11-17
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分为个人、企业和政府三大类。只有三者的行为都受法律有效约束时,社会才处于法治状态。市场经济具有等价交换的内在要求,法治化既是实现这一要求的最佳手段,也是它的必然结果。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由政府直接推动的,因此,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对经济的市场化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财政法治化是政府行为法治化的着力点,而政府预算法治化则是实现财政法治化的基本途径和手段。 相似文献
2.
李慈强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6):101-106
[提要]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最大的亮点是适时对沿用已久的立法宗旨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在预算法的功能定位、立法作用等方面较以往的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以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审慎地看,《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还需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预算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整个预算过程的所有预算行为,而不应只是政府的收支行为;从立法功能来看,《预算法》应旨在加强预算对政府的监督,而不是强化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完成预算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向“管理政府的工具”的转变,向控制、管理和计划综合职能转型;从立法目标来看,《预算法》要突出人民主体原则,保障广大公民的利益需求,而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应当明确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和人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