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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解释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合法获取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亦应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故意犯罪且相关行为应具有法益侵害具体结果。获得公民知情同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知情同意"的效力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公民最后一次行使同意权的效力为基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与公民人格、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根据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利益影响的紧密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司法解释应采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类方式,将个人信息区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两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再犯情形的构罪标准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
用户提供并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的数据系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享有营业权.营业权的保护方式更类似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绝对权,在认定第三人获取网络平台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法院基于个案对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权衡.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保护时可以采取技术控制和协议控制两种方式,但都不应逾越合理的限度.当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遭到第三人损害时,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当两者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救济受害者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3.
倪楠  王敏 《人文杂志》2022,(2):121-131
人脸识别技术是集人脸探测、特征抓取、数据匹配为一体的技术系统,它不仅能够基于人脸面部特征进行身份匹配,还能进行深入追踪。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成熟和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满足了人们对便捷和高效的需求,但其作为一项依赖于信息存储和数据分析的新型智能技术,无边界的应用将使个人信息面临被无限暴露、过度检索和滥用的风险。当下,我国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和规则措施,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经验,提出在“主体—行为—责任”的逻辑框架下,依据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并行的原则,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规制模式,从顶层设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三个角度寻求在人脸识别技术下更合理的个人信息使用模式。  相似文献   
4.
美好生活是一种人人期待和向往的生活状态,但要使得这种生活状态成为一种可测量和可触摸的具体存在,则离不开劳动幸福权概念的出场和引入。美好生活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与当前阶段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只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民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这样的新型民生保障与传统的那种救济型、仁慈型、施舍型民生保障是完全不同的,它属于更加深层的民生保障。这样的深层民生保障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劳动幸福权理论上才能得到学理支撑。劳动幸福权是每个人皆拥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体现的是每个人获得属人属性的天然权利。它既是一切合理性之合理的根据,也是一切不合理性之不合理的根据。每个人都需要在创造性的诚实劳动中实现劳动幸福权。  相似文献   
5.
删除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目的限制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法已经对删除权、网络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规定被遗忘权。删除权不同于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删除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也有权请求处理者删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储存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外的处理活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删除权的请求,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删除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算法消费者是消费者体系中的一种新类型,是通过在智能算法接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衔接与适用空间的解释或立法构造。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保护应围绕算法消费者的同意机制多元化、平台经营者个性化披露、算法消费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信息信义义务等维度展开,并以公益诉讼保护作为结果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7.
基于熵权TOPSIS法的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熵权TOPSIS法综合评价安徽省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为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提供依据。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皖北、皖中、皖南共抽取12个区(县),每个区(县)各随机抽取1个乡镇卫生院和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样本点进行数据采集,应用熵权TOPSIS法综合评价样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共纳入2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Y1~Y24),通过计算熵权值权重,得出X10权重最高,X20权重最低,通过TOPSIS法分析得出Y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最好,Y19开展情况最差。安徽省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存在明显的项目差异和地区差异。  相似文献   
8.
当前,在国家试点推行的联盟式共同配送过程中,利益分配是联盟企业首要考虑的焦点问题。试点城市推行联盟式共同配送,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物流配送中的成本高昂、效率低下、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现实问题。通过制定合理的标准和要求,搭建利益共享平台,吸引联盟企业积极加入。在保证配送服务质量的同时,通过合理优化流程降低配送成本,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联盟作用。注重利益分配模式,制定科学的利益分配方法,将联盟成员的贡献进行量化考核,公平公正解决联盟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9.
魏则西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特殊性和违法性标准缺乏明晰界定和系统规范。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监管违法医药广告,实行分别立法、分割监管、属地管辖的监管方式,已无法应对互联网媒介的地域超越性、可及性强的特性。应制定统一的互联网医药广告立法,赋予单一行政机关监管权以改变监管权分割、碎片化的状态;通过网络化的监管方式,建立以违法互联网医药广告案件为中心的"首接制"行政管辖机制,形成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的行政监管执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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