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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数字科技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不可逆趋势。域外数据立法试图以规制的方式寻求个人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同个人金融数据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我国个人金融数据经历了从绝对本地化要求到有条件跨境流动的过程。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面临多重困境: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范不清晰和不统一;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审查未引入针对金融行业的考量因素;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中难以形成我国影响力。在未来完善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进程中,“进”应树立动态的个人金融数据价值观,细化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具体规制措施,为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同场景构建区别化的规制模式;“退”则通过识别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的不同法益,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积极寻求和探索综合且多元的个人金融数据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2.
3.
个人能力的发挥和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解读生产力、分工、共同体、分配正义等问题的重要视角。他们将人的能力看作生产力的内在维度,进而把历史看作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虚幻的共同体"以金钱评价个人能力,而"真正的共同体"以个人能力全面发展为目标。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分工导致个人能力差异,因而在分配领域,个人能力差异不应当引起占有和消费的差别。马克思的能力思想对中国处理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协调经济增长与公平正义、推进美好生活的实现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4.
《北京社会科学》2020,(1)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与资本收入份额的显著提高密不可分,评估中国个人资本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并适时进行课税调整刻不容缓。基于CHFS2013数据,采用修正的MT指数和效应分解方法,对中国个人资本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测算。研究发现:中国个人资本所得税整体收入调节效果甚微,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税阶层累退性十分明显;同时,基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趋势,结合14种课税方案的再分配效应模拟,选择将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以及财产转让收入一同与劳动收入纳入"大综合"范畴,将财产租赁收入放在"小分类"类别的半综合征税模式,可作为中国下一步个税改革的优化选择。 相似文献
5.
6.
胡朝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1):131-145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既引发数据安全风险等负外部性,也会带来分享经济价值实现等正外部性,"大数据悖论"现象揭示了双重外部性成因。基于"外部性内在化"原理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并赋予数据控制者以大数据财产权虽有助分别规制其双重外部性,但网络大数据背景下其双重外部性规制彼此交互影响而面临两难困境。法经济学关于"损害之相互性"理论证立了基于"风险导向理念"规制个人信息处理以破解其两难困境的经济逻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赖个人信息处理的"外部性外部化"而实现分享经济。法经济学关于"公地喜剧"理论证立了基于"外部性外部化"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而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逻辑。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有赖从"压制型法"到兼及"回应型法"的理念转换,从"外部性内在化"兼及"外部性外部化"的机制并举,从数据资源权利配置兼及数字技术权力干预的措施协同,实现大数据产业创新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7.
为落实党中央和贵州省委、毕节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早在1月29日,毕节市委老干局就积极发布《致全市广大离退休干部的一封信》,制定老干部工作系统防控疫情措施。在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加强个人防护的同时,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主动配合做好密切接触人群的追踪排查和个人防疫检查等工作。 相似文献
8.
9.
郑文睿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6):78-82
当前对立法程序所形成的“法案的提出、法案的审议、法案的表决和法案的公布”四个显性立法程序的基本共识,不能全面解释立法运行过程的真实性。原因在于实践中至少还存在着“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案的起草、法案的审议、适用解释”四个隐性立法程序。其中的逻辑主线表现为显性立法程序与“组织”相勾连,隐性立法程序与“个人”相勾连。《立法法》条文以“组织”视角所建构的显性立法程序和立法实践以“个人”视角所探寻的隐性立法程序共同构成了立法程序的二元结构。从纯粹立法学问题的解释选择问题着手,所建构的立法程序二元结构,需要在“组织”和“个人”两种视角中循环联动,实现视角的融合,以扩张既有的理论解释力,争取最大限度的接近立法运行过程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10.
李凌云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1):47-56
大数据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的应用,属于技术理性与决策规则的有机融合。凭借信息来源与技术革新,大数据可赋予传统决策向数字化转型的新动能。大数据的应用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始终,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多类事项中所发挥的实践优势较为明显,能够推动决策的高效化、提升决策的精准度、增强决策机关之间的联动。然而,大数据应用可能会引发决策安全的隐忧、个人数据存在的空间被挤压以及决策失误的责任承担等难题。对前述问题提出对策的过程,实乃数据治理向治理数据的转变,此阶段不能欠缺法律法规的引导,应尝试从决策数据安全体系的法治保障、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科学建构等层面去推动大数据应用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