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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亭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3):85-9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回应了中国社会发展变迁对婚姻家庭法制提出的新需求,具有时代性,尤其是"婚生否认之诉"的规定,更好地适应了科技发展下的多元化亲子关系确立方式.但是,《民法典》对于代孕等人工生殖技术相关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许多代孕纠纷仍旧无法解决,因此,建议《民法典》明确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其基本思路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思想保持一致,以现有两种"准血亲"亲子关系为基础,对两种不同类型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分别予以规范.在完全代孕中,孕母与孕子没有基因关系,因此,委托方妻子可直接规定为孕子的母亲;在局部代孕中,如果孕母自愿解除与孕子的母子(女)关系,则委托方妻子与该孕子之间为母子(女)关系.明确代孕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亦可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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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4):1-8
权利只有在得到法律认同和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其现实意义,就此而言,人们在一般意义上所探讨的权利其实是指法律权利。从权利的视角来看,禁止代孕并不构成对委托代孕者生育权以及代母身体权的侵害,相反,它恰恰是法律为以上两种权利设置的合理边界。支持代孕的权利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不足以成为代孕合法化的理由。我国现行立法对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但在禁止的力度上却比较微弱,这成为代孕在我国禁而不止的最主要原因。为更好地规制代孕,应当提升我国代孕规制的立法效力层次,并在刑法中增设代孕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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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规禁止代孕,但是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法律对此应如何规制?国际上相关的法例有完全禁止型和限制开放性两大类.我国立法应改变完全禁止代孕的做法,而选择有限开放代孕的模式.许可代孕是保障不育者实现生育权,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应有条件地开放医学性代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社会性代孕,建立一个政府监管与私人自治相结合的代孕模式:代孕委托方应限定为女性不育的情形,代孕母应是已生育过的成年妇女,代孕是否支付报酬由当事人协商,代孕协议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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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缨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09,(5):26-27
李耀兰,地地道道的天津人,近来一直在为女儿代孕的事情四处奔走。52岁退休女工要为女儿代孕,这事儿在国内还真不常见。这个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对这件事情充满了疑惑:她为什么要替女儿代孕?代孕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会不会又是一场自我炒作的闹剧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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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对当前借腹生子现象有着深远的影响,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使代孕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律不能面对其无动于衷,本文针对代孕这种现象借鉴古代继承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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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monier 《社会观察(上海)》2008,(11):50-50
不同的文化和传统中,对于十月怀胎的母亲,总有着深深的敬意、感恩和崇拜。但是今天,那个十月怀胎产下孩子的女人,可能并不是孩子的母亲,至少不是遗传学上的母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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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赚钱千万,却难解无子之痛1972年,蒲欣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1995年,他顺利地从一所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到当地一家国营企业当上了一名会计。1998年初,他和同单位的检验员唐海燕擦出了爱情火花,随后便牵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两人都是大学本科学历,他们的结合曾一度被单位同事认为是绝配,引来了无数羡慕的目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