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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云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107-111
人类遗传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宝贵的社会财富,尤其在生物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拥有丰富的人类遗传资源,但在遗传资源的研究中,因技术、资金受限一直处于劣势。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却免费获取人类遗传资源并进行技术垄断,造成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均衡。为了促进公平正义、利益均衡,我国亟待构建人类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机制,在立法中明确惠益分享的实施原则及具体类型。 相似文献
2.
程多威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6):56-61
为应对"生物剽窃"现象,强化遗传资源利用领域管制,《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创"共同商定条件",作为各国构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框架的基石。其后历经《波恩准则》和《名古屋议定书》的发展,"共同商定条件"在国际法层面的演进路径已趋明晰。概括而言,共同商定条件要求获取申请者必须与遗传资源提供国的有关主体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就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分享惠益的条件达成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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