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59篇 |
免费 | 6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8篇 |
民族学 | 2篇 |
人才学 | 2篇 |
丛书文集 | 45篇 |
理论方法论 | 2篇 |
综合类 | 99篇 |
社会学 | 7篇 |
出版年
2023年 | 1篇 |
2022年 | 4篇 |
2021年 | 7篇 |
2020年 | 3篇 |
2019年 | 4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6篇 |
2016年 | 4篇 |
2015年 | 7篇 |
2014年 | 8篇 |
2013年 | 10篇 |
2012年 | 17篇 |
2011年 | 12篇 |
2010年 | 9篇 |
2009年 | 10篇 |
2008年 | 14篇 |
2007年 | 16篇 |
2006年 | 11篇 |
2005年 | 5篇 |
2004年 | 10篇 |
2003年 | 1篇 |
2002年 | 2篇 |
2001年 | 1篇 |
2000年 | 1篇 |
199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6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深度链接作为一种网络技术,相比于侵犯著作权罪的传统行为方式,法益侵害程度更加严重,需要刑法对其加以规制。在刑法意义上,内链或者加框链接型深度链接可上升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外链型深度链接则应视为本罪的帮助行为。学理及实务基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对外链型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存在诸多困境,行为共同说的视角则可为其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3.
《齐鲁学刊》2021,(1)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4.
李岚林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0):92-102
[提要]“必要共犯”作为从德日刑法中引进的概念,与我国共犯立法模式、犯罪构成体系、共同犯罪本质等刑法理论存在冲突之处。在厘清德日刑法中必要共犯概念的基础上,在我国刑法语境中应充分肯定必要共犯在我国存在的理论价值,在最广义的共犯层面上将其作为与任意共犯相对应的一种“技术性”的共犯分类方法,赋予其“功能性概念”的体系定位。必要共犯应在犯罪阶层论中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考察,坚持行为共同说的共犯本质,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论和秉持正义理念的学理论,在明晰相关认识论基础上构建必要共犯的研究平台,纾解其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冲突,充分发挥必要共犯理论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法教义学功能。 相似文献
5.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2)
教唆犯罪的未遂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学界众说纷纭,难以得出一个完善的结论。在现阶段我国刑法还没有对教唆犯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前提下,采用共犯二重性说来实际解决教唆未遂的问题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此,教唆未遂应当包含以下情况:第一,被教唆人拒绝犯教唆之罪;第二,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第三,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教唆人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了犯罪;第四,被教唆的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未犯被教唆的罪,而是实施了其他的犯罪。对教唆犯罪的未遂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争议的焦点,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袁宏山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87-90
对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的理解涉及到对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认定问题,应当慎重对待。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行为包含两种行为类型: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由于这两种行为类型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应当对其行为主体分别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7.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共犯从属性理论经历数次流变,仍不能完全评价实践中复杂的犯罪帮助行为。在帮助自杀行为中帮助者责任认定及网络领域犯罪帮助行为的责任问题上,共犯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另外,不论肯定还是否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都无法解释片面共犯责任认定问题。单纯依靠特殊条款将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倡共犯独立性,无论正犯行为有无不法,有无意思联络,共犯都要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脱离对其法益的理解。"组织行为"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雇佣、引诱、拉拢等方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不仅包括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不受处罚的纯客观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罪与共犯的竞合问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犯罪的数额大小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