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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振武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5(4):397-403
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是考察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真正法理基础。国家与被告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故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 ,只是发动、支持公法性诉讼的公民追诉人。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立 ,本质上是国家将自身作为自己的对象 ,并在自己(裁判者 )与作为对象的自身 (当事人 )之间建立绝对区分 ,体现了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的自我反思节制。其他刑事诉讼主体均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意志关系或者是国家的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或帮助人 ,或者是不从属于任何一方的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2.
我国在共时性语境下展开的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容易遮蔽一个历时性形成的问题: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与其理论基础浑然一体,其制度表达服务于西方由来已久的程序正义观;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与我国的理论传统在整体上也是协调一致的,其制度表达基本上服务于我国当下日遭否定的实体本位说。家庭本位观决定了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追诉、审问的两面结构。集体优位观决定了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国家专门机关对被追诉者进行犯罪追诉的简单结构和当下刑事诉讼的畸形结构。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亟待实现现代化,需要充分确立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取消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在审判前程序中确立中立性裁判者的法律地位,实现追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离。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现代化需要以"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为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各自掌握的,满足证据三性要求的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称为书证开示.我国由于缺乏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庭审中"证据突袭"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庭审效力和对证据认定的准确性.针对我国书证开示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书证开示的原则:不对等开示原则;全面开示、例外不开示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并明确书证开示的时间、范围,以及不开示的法律责任,建立不开示书证的救济、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随着理论界对诉讼证明的概念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将诉讼证明的原则从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证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价值目标之一的人权保障,不仅包括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包括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包括控告权、参与诉讼权、异议权、求偿权等多项权利内容.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应进一步扩大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具有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同等的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应送达被害人,为人身安全仍然受到威胁的被害人提供保护,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明确法人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并完善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相关制度,使被害人人权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6.
7.
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公认的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混血儿",因其移植立法较早,大陆法传统与英美法形式结合较好,并形成自己独具的特色而著称于世。研究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8.
何琳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3-14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律师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大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和律师代理制度,一直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律师代理制度是近年来才被人们重视的,所以有学者认为,辩护制度更为重要.但本人认为,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依存.本文通过对辩护和代理的比较,从另一角度阐述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冯振堂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4,(2)
刑事诉讼证明论中,涉及举证、证明、提证等概念。由于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不同,难以取得较一致的认识。举证,重点在举,提出、拿出;证明是证实、查明,侧重于结论;提证是收集、调取及审查核对.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不同诉讼环节上,在这些不同的方面职权、职责、权利、义务是不同的.简言之,可用“谁主张,谁举证”,“谁结论,谁证明”,“谁审查,谁提证”的公式来概括。明确这些概念及其区别,对于深入研究刑事诉讼证明论是必要的,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也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10.
杜以静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2-26
刑事简易程序由于其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易和快速,而受到各国的青睐。在我国简易程序中,虽然在审判程序上予以了简化,但从实践来看,程序简化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以至无法达到快速审判的要求;从理论上看,仅仅是程序步骤的减少也难以为"实质意义的简化"提供有力的支持。而简易程序在实体上对所有案件无差别的适用"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无疑是阻碍快速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该定罪标准不仅与证明标准差异化、多元化不符,也不利于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中。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事实相对清楚,争点也比较小,适当的降低定罪证明标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且在降低的同时,可以通过加强辩护权、重点审查认罪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